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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中央预算内投资'''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专有术语。

於 2024年5月15日 (三) 07:43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中央預算內投資是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審定、公布的專有術語。

漢字,中國古人智慧的結晶[1]。千百年間,它經歷了「甲金篆隸草楷行」的發展[2]。從記錄的工具到藝術的載體,它的身上,傾注了無數先人的心血。

名詞解釋

中央預算內投資是指政府利用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的投資。每年底各地通過各級發改系統逐級上報的投資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後,列入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內的項目,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和投資概算,在國家每年投資預算總盤子內分配安排。2020-2022年,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安排分別為6000億、6100億、6400億。

根據《政府投資條例》,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的安排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為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對企業投資項目僅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實行核准或者備案制。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3年12月26日第7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突出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努力堅持三方面的原則要求。一是堅持釐清監管責任。系統規範國家發展改革委、地方發改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中央單位的職責定位,理順職權關係,貫通責任鏈條,完善監管體系,使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全過程監管履責有要求、追責有依據。二是細化監管內容。圍繞中央預算內投資全生命周期監管,針對不同監管主體明確相應的監管程序、內容和方式,並對依託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在線調度、探索開展視頻監管等作出相應規定。三是強化監督執法。在加強日常管理和監測調度基礎上,對各項監督檢查要求予以明確,並設專章切實加強對打捆切塊下達投資計劃項目的監管。同時,對違法違規行為明確適用情形、裁量標準和懲戒措施,加大處罰力度。

《辦法》是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監管,提升政府投資有效性的重要舉措,也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用法治方式加強和改進投資管理的客觀要求。下一步,國家發展改革委將認真做好《辦法》的宣傳解讀和貫徹實施工作,着力健全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監管機制,不斷提升監管效能,助力投資高質量發展。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範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綜合效益,根據《政府投資條例》等有關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監督管理,是指各有關主體對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的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中央預算內投資年度計劃(以下簡稱投資計劃)的下達、分解、資金安排和使用等開展的日常管理、監測調度、監督檢查和後評價等。

第三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監督管理應當貫徹投資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透明、務實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和協調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建立健全分工明確、各司其責、縱橫聯動、協同高效的監督管理體制機制,督促有關地方和部門、單位落實監督管理責任,推動投資項目有效實施、投資計劃規範執行,促進中央預算內投資更好發揮綜合效益。

第五條 作為投資項目批覆或資金申請報告批覆、相應的投資計劃下達對象,或者投資計劃聯合發文單位、會簽單位的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或領域投資項目履行行業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投資項目履行屬地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組織實施對本地區投資項目的日常調度、在線監測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作為投資計劃直接下達對象的中央單位,對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直屬機構或各級分支機構承擔的投資項目負有主要監督管理責任,並重點對有關項目是否規範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符合建設實施有關規定等承擔相應監督管理責任。

本辦法所稱中央單位是指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指導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單位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對投資項目進行全生命周期監督管理,並建立監督執法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督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避免重複檢查,減輕基層負擔。

屬於涉密投資項目的,應當依託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政務內網系統)加強監督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使用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離線軟件填報,或在落實保密要求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強化對投資項目監督管理的結果應用,建立健全中央預算內投資獎懲激勵機制。對於上一年度投資項目建設實施以及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問題較多,或者審計提出問題較多,且有關問題嚴重的地方,應當視情況扣減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規模。對於上一年度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及相應投資計劃執行良好的地方,應當通過督查激勵、通報表揚、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等方式予以激勵。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審批或資金申請報告批覆時,應當確定安排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金額,並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投資計劃按下達方式分類,包括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原則上應當按項目下達。

第十一條 對於直接安排到具體項目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時應當明確每一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並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中央單位等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收文後10個工作日內轉發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二條 對於打捆切塊下達的投資計劃,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督促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有關部門在收文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將投資計劃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並落實項目單位(法人)主體責任,壓實行業部門和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監管責任,推動投資項目規範有序實施。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加強對投資項目的督促檢查,並動態跟蹤相應的投資計劃轉發、分解和執行,推動項目規範有序建設,按期建成發揮效益。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法人)應當嚴格落實投資項目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日常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應當如實申報項目建設進度,並按照規定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和工期等組織項目建設;

(二)對於投資項目概算或總投資出現大幅度縮減的,應當按程序及時報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視情形對投資計劃有關內容進行調整,並同步研究對相應的項目或資金申請報告批覆進行調整;其中,涉及對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等作較大變更的,應當依法履行項目變更手續;

(三)按照有關要求規範合理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四)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

(五)自覺接受有關監管部門(單位)的監督檢查和評估督導,對監管部門提出的問題認真按要求進行整改,並按照規定報送整改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原則上為投資項目的直接管理單位,即對項目單位(法人)的財務或人事行使管理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項目直接管理單位的,由項目單位(法人)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日常監管責任單位一經確定,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經項目匯總申報單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中央單位)同意後履行調整手續,同時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更新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履行投資項目建設實施日常監管及其相應的投資計劃執行的直接責任,具體內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監管工作方案,明確具體監管方式和要求,並建立動態管理監管台賬;

(二)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庫)及時上報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並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確認;

(三)圍繞項目建設實施主要環節,對項目單位(法人)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四)對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督促項目單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實;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原則上應當做到「三到現場」,即開工到現場、建設到現場、竣工驗收到現場。

第十七條 項目日常監管責任單位應當對項目單位(法人)以下有關投資項目情況開展現場核查和監督檢查:

(一)項目建設手續是否齊全規範;

(二)項目建設進度是否符合投資計劃要求;

(三)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規定期限到位,資金使用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項目建設地點、內容、規模、標準、資金來源等事項是否與批覆內容相一致,根據實際需要確需調整變更的,是否已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五)項目總投資是否存在大幅度縮減問題,或者是否超出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六)項目信息和進度數據上報是否及時、準確、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