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采购代理机构」修訂間的差異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前往: 導覽搜尋
(创建页面,内容为“ '''采购代理机构'''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汉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没有间断的古老文字系统<ref>[https://www.sohu.c…”)
 
 
行 1: 行 1:
 
+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
|<center><img src=http://5b0988e595225.cdn.sohucs.com/images/20181016/99c2994b57df4e4c915f3ac31f9130de.jpeg width="350"></center>
 +
<small>[https://www.sohu.com/a/259767237_240707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
  
 
'''采购代理机构'''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采购代理机构'''是中国科技名词,属于科技术语。

於 2024年5月15日 (三) 07:42 的最新修訂

來自 搜狐網 的圖片

採購代理機構是中國科技名詞,屬於科技術語。

漢文字是世界上唯一沒有間斷的古老文字系統[1],直到現在我們仍在使用。其不單是人們日常生活中的表述用具,更是五千年悠久文明的記錄者、傳承者。可以說,漢文字是中華民族古老悠久、博大精深文明的「活化石[2]」。

名詞解釋

採購代理機構(governmentprocurementintermediaries)是指集中採購機構以外、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辦理政府採購事宜。採購人有權自行選擇採購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採購人指定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代理機構顧名思義,就是運用其專業知識為採購人代理採購業務的機構。從狹義上講,採購代理只是簡單程序代理,負責編制採購文件、組織開評標,只注重完成採購程序,而採購質量、效果不在服務範圍內;從廣義上講,代理機構從採購需求設置開始就要為採購人提供諮詢協助,編制採購需求、採購文件,組織開評標,協助簽訂合同、驗收,以保證採購質量、實現採購效果為服務目標。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8〕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以外、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採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採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 名錄登記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託中國政府採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並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註冊地(以下簡稱註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並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繫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 代理機構在其註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採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複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代理機構註銷時,應當向相關採購人移交檔案,並及時向註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註銷手續。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採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於5名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採購文件和組織採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採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並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採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從名錄中自主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搖號、抽籤、遴選等方式干預採購人自行選擇代理機構。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受採購人委託辦理採購事宜,應當與採購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採購代理範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約定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相關開標及評審活動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採購文件一併存檔。

第十五條 代理費用可以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也可由採購人支付。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供應商報價應當包含代理費用。代理費用超過分散採購限額標準的,原則上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

代理機構應當在採購文件中明示代理費用收取方式及標準,隨中標、成交結果一併公開本項目收費情況,包括具體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等。

第十六條 採購人和代理機構在委託代理協議中約定由代理機構負責保存採購文件的,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採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文件。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

採購文件可以採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採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採購文件的,相關電子檔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代理機構綜合信用評價工作。採購人、供應商和評審專家根據代理機構的從業情況對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進行綜合信用評價。綜合信用評價結果應當全國共享。

第十八條 採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採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供應商可以在採購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記錄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代理機構可以在政府採購信用評價系統中查詢本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並就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結合的隨機抽查機制。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政府採購項目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

財政部門可以根據綜合信用評價結果合理優化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機構名錄信息的真實性;

(二)委託代理協議的簽訂和執行情況;

(三)採購文件編制與發售、評審組織、信息公告發布、評審專家抽取及評價情況;

(四)保證金收取及退還情況,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通知情況;

(五)受託簽訂政府採購合同、協助採購人組織驗收情況;

(六)答覆供應商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情況;

(七)檔案管理情況;

(八)其他政府採購從業情況。

第二十一條 對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受到財政部門禁止代理政府採購業務處罰的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停止代理業務,已經簽訂委託代理協議的項目,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尚未開始執行的項目,應當及時終止委託代理協議;

(二)已經開始執行的項目,可以終止的應當及時終止,確因客觀原因無法終止的應當妥善做好善後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採購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政府採購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代理機構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政府採購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代理機構行業自律。

第二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採購代理機構與集中採購機構的區別 按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購代理機構有兩類:一是政府依法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二是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

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的主體和機構的性質不同,集中採購機構是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的,單位性質是非營利事業法人。而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則是由其自願依法申請成立,單位性質是企業法人。

(2)兩者所代理的政府採購業務範圍有所不同,集中採購機構實行的是法定強制委託代理,即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集中採購機構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為採購。而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則是根據採購人自願委託,可以代理集中採購機構目錄外的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和分散採購項目。

但是不可以將集中採購項目交給非集中採購機構以外的採購代理機構。根據《政府採購法》第18條的規定,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採購管理工作的意見)也規定,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採購代理費用和其他費用集中採購機構也不得將採購單位委託的集中採購項目再委託給社會代理機構組織實施採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十六條集中採購機構為採購代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集中採購機構

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盈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

第十八條採購人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採購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可以自行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

納入集中採購目錄屬於通用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屬於本部門、本系統有特殊要求的項目,應當實行部門集中採購;屬於本單位有特殊要求的項目,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採購。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