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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images01/20210126/c12f9c6e3bbc4d4eb5c9b93142f88cb2.jpeg width="25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46828642_10015367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行政听证'''是一个专有名词术语。 中华[[文明]]是一种独特的文明<ref>[https://www.sohu.com/a/328054718_120104890?_trans_=000019_wzwza 中华汉字:人类发展史上空前绝后的文明瑰宝!],搜狐,2019-07-20</ref>,其文字也是非常独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中,只有[[中国]]由于其民族文化强大的包容性与同化性而始终没有间断过的文化传承,这使汉字成为[[世界]]上较少的没有间断过的文字形式。约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出现的甲骨文<ref>[https://www.sohu.com/a/522146935_121124216?_trans_=000019_wzwza 传统荟萃 | 甲骨文],搜狐,2022-02-11</ref>被广泛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一直发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历史。 ==名词解释== 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或者重大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的[[活动]]。 听证制度是促进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和现代行政[[程序]]的重要支柱性制度,是现代制度所追求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的集中表现。 行政听证程序的起源 听证程序起源于英美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最初它适用于司法领域,称之为司法听证。由于其公正性,后逐渐适用于立法领域,称之为立法听证。进入20世纪后,听证程序进入了行政领域,称之为行政听证。行政听证制度既是听政制度的一个重要分类。美国是最早在法律上确立听证制度的国家。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凡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公民利害关系的行政决定,包括制定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都应当给予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机会,除非法律有例外的规定。该法的制定,改变了传统以行政效率优先的行政法原则,而代之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控制的行政法原则。因此,听证程序构成了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并为许多国家所仿效。 中国的听证程序产生于1996年通过的《行政处罚法》,主要是在借鉴美国听证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听证程序对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强大的权力和优越的地位,其行政处罚的对象又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而,如何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如何约束行政机关公正行使权力,这就成为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中的一个重大问题。而听证程序则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设置了一种程序上的保障制度。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为自己辩解;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证据和处罚依据;有权与执法者进行对质和辩论。同时,听证程序的运用,也可使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防止执法人员主观臆断,滥用职权。 行政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在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坚持听证程序公开原则时还要注意掌握例外规定,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得公开。 (二)职能分离原则 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对听证主持人应由行政机关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事先告知原则 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 (三)案卷排它性原则 该原则要求各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要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己证据的权利。 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基于对当事人的权利的保障,如果对当事人的不利的言论,当事人具有辩论的权利,并且进行公开听证,还可以通过委托代理的方式行使听证的权利,听证的过程就可以制作笔录作为行政决定的一种依据。 行政处罚程序之听证程序 (一)启动案件: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时间: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三)提前告知: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五)案外人主持: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六)终止听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案卷排他: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八)费用承担: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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