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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big>法社会学</big> ''' |- | [[File:1256369486-1 w 1.jpg|缩略图|居中|[https://img3x6.ddimg.cn/86/2/1256369486-1_w_1.jpg原图链接][http://pic.sogou.com/d?query=%E6%B3%95%E7%A4%BE%E4%BC%9A%E5%AD%A6&forbidqc=&entityid=&preQuery=&rawQuery=&queryList=&st=&did=6来自 搜狗 的图片]]] |- | style="background: #008080"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代表人物有涂尔干、[[埃利希]]、韦伯、[[霍姆斯]]、庞德等。 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法学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学科定义'''== 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西方许多国家又把这门学科称为“法律与社会”(Law and Society),或“法学与社会科学”(Law and Social Science)。 =='''法律社会化'''== 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 庞德的法哲学的核心的社会利益说,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他明确反对纯粹逻辑推理的僵化的概念主义或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哲学要从单纯历史的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中彻底解放出来。庞德的社会法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 理论,他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提出法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法社会学的结构没有统一的安排,因为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实在是一个大框架,几乎所有与法律有关的社会问题都可以放在其中,究竟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框架比较合适,完全取决于研究者的学术兴趣和注意中心。 =='''社会法律化'''== 现代大陆法系的国家首先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社会法是什么呢?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金融法、计划和产业政策法、国有企业法,等。这些现代法律主要是解决经济规划、环境保护、就业、社会保障等社会性的问题。这些法律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因此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就有了“社会法”的提法。 社会法是我国在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大潮中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门类和法律学科。 社会法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最为契合的法。社会法在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和谐社会的建立尤其离不开社会法的发展。随着社会建设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被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社会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民商法和经济法主要调整一国的经济生活,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民事权利;宪法和行政法主要规范国家的政治生活,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传统的法律部门对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关注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与经济相并列的社会领域的事务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护,公民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之外的权利(可以称之为“社会权利”)的保障也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保护,社会法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社会法的主旨在于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在社会关系中,有天生的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而且市场经济会自发的导致强者越强、弱者越弱。此时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来保护弱者的利益,将使社会关系的失衡状态加剧并最终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通过法治途径即制定和完善社会法是改变这种失衡局面的必然选择,尤其在当前我国深化改革而社会法理论与实践又比较薄弱的环境下,完善社会法,保障公民的社会权,使人们实现真正的解放——社会解放,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当然,社会法的概念、定位和体系、社会法不同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社会法的基本制度在短时间内,恐怕难以取得一致,社会法可谓任重而道远。 =='''研究对象'''== 从工具主义法律观、反形式主义法律观和多元主义法律观等法社会学的基本法观念出发,提出法是由社会力量的对比状况决定的权威性价值准则和程序性、可诉性行为规范。 思考与回答“法是什么”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其实是一个高难度的思想体操。古往今来,无论是什么法学派别,或是持何种观点的法学学者,都无法回避这个问题。如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就是正义;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中世纪神学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行为准则或尺度”,是关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自然法学派突出法律是人类某种生存状态的规则;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特定形态的规则;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律是一种人类活动。<ref>[http://ex.cssn.cn/zx/bwyc/202104/t20210414_5326280.shtml “三治融合”之法社会学阐释 ],中国社会科学网2021年4月14日, </ref> ==参考文献== {{reflist}} [[Category: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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