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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格魯特訴布林格案'''<br><img src="https://image.cache.storm.mg/styles/smg-800x533-fp/s3/media/image/2018/10/23/20181023-115557_U720_M465847_f072.jpg?itok=Q3z-vRRY"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storm.mg/article/567018?page=1 圖片來自storm]</small> |} '''格鲁特诉布林格案''' ('''''Grutter v. Bollinger'''''),是[[美国最高法院]]2003年裁决的一个里程碑式[[美国最高法院案例列表|案件]],支持并维持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的大学[[美国的平权法案|平权法案]][[美国大学招生|招生政策]]。[[桑德拉·戴·奥康纳]]大法官联名史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布雷耶大法官以5-4的多数意见判决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对于促进班级中的种族多元化有高度的重视。最高法院认为,尽管具有种族意识的录取程序有偏袒“未被充分代表的少数族裔”之嫌,但这个评估程序也会同时考虑到许多其它的基于每位申请人个人条件的因素,因此该程序并不等同于种族配额制度|Racial quota——该制度在1977-78年的[[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ref>[http://www.cqvip.com/qk/83877x/201806/675395597.html 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cqvip</ref> 中已被判违宪。 大法官[[鲁斯·金斯伯格]]和[[史蒂芬·布雷耶]]支持此次判决,但他们也同时声明他们并不赞同法院判决书中关于有关的平权措施在25年内没有必要施行的说辞。 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与联名的大法官斯卡利亚、肯尼迪、托马斯均表示不服此次判决,他们指这类的录取程序实际上是不加掩饰的且违宪的种族配额程序。伦奎斯特援引了非裔美国人申请者在所有申请者中的比例几乎等同于非裔美国人被录取的比例的事实来佐证自己的反对判决的观点。 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安东尼·肯尼迪]]也同样不服判决,他认为最高法院没有执行巴基案中大法官[[劉易斯·鮑威爾|刘易斯·鲍威尔]]执笔的裁决中要求的严格审查程序。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克拉倫斯·托馬斯|克拉伦斯·托马斯]]都分别表示反对此次判决。 ==下级法院== 2001年3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伯纳德·弗里德曼|Bernard A. Friedman 裁定密歇根大学的招生政策违宪,理由是这个制度“明显地考虑了”种族因素且“与种族配额制度几乎没有区别”。2002年5月,第六巡回上诉法院通过引用巴基案的判决意见推翻了这项裁决,允许种族因素使用的存在,并让其促进种族多样化的“必要利益”的实行。原告格鲁特随后要求最高法院复审。最高法院同意审理此案,这是自25年前里程碑式的巴基案以来最高法院第一次受理教育平权案件。 2003年4月1日,美国最高法院听取了格鲁特的[[口头辩论]]。法院在当日就对外放出了该答辩的录音文件,这是最高法院第二次在答辩当日公布辩论的录音文件,第一次当日公布的案件是标志[[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正式落幕的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引注案号531 U.S. 98)。 ==最高法院的判决== 由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签署的最高法院多数判决意见认为,[[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并不禁止法学院的这种为拓宽多样化学生主体的教育利益而严谨设计出的涉及到种族因素使用的招生手段”。法院同时认为,法学院在确保少数族裔学生的“临界数量”上的做法是“经过特别设计的”。奥康纳指出,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也许是25年后,以促进多样性为目的的种族[[美国平权行动|平权行动]]将不再是必要的。这意味着平权行动不应被授予永久的合法地位,且美国社会最终将会实行“色盲”政策。判决意见写道:“以族裔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的招生手段必须有时间限制。”“尽快地寻找一个种族中立的招生方案来替换并中止掺杂有种族偏好因素的方案是再好不过的。本法院期望25年后,社会将不再需要用于拓宽必要利益使用的带有种族偏好的程序。”托马斯大法官在他的异议意见中重复了“25年后”这个词组,写道这个系统在现在看来就是非法的,他对于多数意见的同意仅局限于“25年后该系统仍然会违法”这个观点上。 这一判决很大程度上维持了当年鲍威尔大法官对于巴基案的判决,即允许招生计划中考虑种族因素,但禁止出现违法的配额制度。 今时今日,美国的公立大学和公立的高等教育公共机构被允许在招生计划中将种族视作一个附加因素来决定哪些学生能够获得录取资格。尽管种族可能不是唯一的因素,该决定仍合法化了招生机构在招生程序中将种族与其它学生的个性化因素结合起来审查学生的申请的方法。奥康纳的这个意见暂时回答了究竟高等教育的“多样性”是否是一个必要政府利益的问题。只要任何大学的招生程序经过“严谨设计”以达到实现多样性这个目的,最高法院就基本上会认定它是合法的。 持多数意见的是大法官奥康纳、史蒂文斯、苏特、金斯伯格和布雷耶,而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和大法官斯卡利亚、肯尼迪与托马斯则持不同意见。持不同意见的大法官多质疑法学院的关于该种招生程序对于确保少数族裔学生的“临界数量”及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环境不可或缺的说法的有效性。 该案与2003年的格拉茨诉布林格案|Gratz v. Bollinger(引注案号539 U.S. 244)共同听审,在格拉茨案中,法院判定密歇根大学的另一个更刻板、基于分数的本科录取政策违宪,因为它基本上相当于配额制度。此案激发了破纪录的平权行动的支持者注册成为[[法院之友]]并在审理过程中提交案情文书。[[宾夕法尼亚州]]众议院议员马克·科恩|Mark B. Cohen代表[[宾夕法尼亚议会]]的现任及前任议员提交了一份法院之友文书,指格鲁特诉布林格案中[[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多数意见是一次“对包容社会目标的有力的肯定”。在格鲁特和格拉茨案中,奥康纳大法官都投出了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摇摆票。 ==案件== 原告芭芭拉·格鲁特是一位[[密歇根州]]公民,她大学毕业时的[[成绩平均积点]](简称GPA)为3.8,[[法学院入学考试]](简称LSAT)分数为161。尽管已经达到了学业水平要求,但[[密歇根大学法学院]]仍拒绝了格鲁特的入学申请。格鲁特因此提起了诉讼,她指控被告对于她的基于种族的歧视已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章及民权法42 U.S.C. § 1981;校方在录取过程中视种族为一个“主导的”因素,给予特定的少数族裔群体以相较于同级的、不受欢迎的种族群体更大的录取机会;以及被告并不重视解释种族区分的使用。李·布林格(时任密歇根大学校长)是本案中的被告。 密歇根大学辩解称,保障少数族裔,特别是[[非裔]]和[[西班牙裔]]学生群体的“临界数量”,一直是学校的高度重视的核心价值之一,而学生主体也意识到了这点的重要性。校方声称这项工作致力于“确保这些少数族裔学生不会感受到被孤立或被认为是他们种族的代言人,为多样性的教育效益所依赖的互动模式提供充分平等的机遇,以及激发所有学生批判性思考和重新审视刻板成见的能力。”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判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招生程序中引入种族因素是违法的。 *[[美国联邦第六巡回上诉法院|联邦第六巡回法院]]撤消了上述裁决,认为[[加州大学董事会诉巴基案|巴基案]]中[[劉易斯·鮑威爾|刘易斯·鲍威尔]]大法官的意见是结合先例而将种族多样化定为一个州的必要利益;以及[[密歇根大学]]录取程序中的种族使用是经过严谨设计的,种族仅仅是一个“潜在的‘附加’因素”且该录取计划与当年被鲍威尔大法官赞许并追加到巴基案判决意见中的[[哈佛大学]]招生计划高度相似。 *最高法院肯定了第六巡回法院对地区法院判决的撤销,从而维持了密歇根大学的招生政策。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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