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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style="float:right; margin: -10px 0px 10px 20px; text-align:left" |<center>'''張玉環案'''<br><img src="https://i.epochtimes.com/assets/uploads/2020/08/e95a747841d09d87731a6951b85a61cd.jpg" width="280"></center><small>[https://www.epochtimes.com/b5/20/8/6/n12312325.htm 圖片來自epochtimes]</small> |} '''张玉环'''(1967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宫圳村委会镇头岭张家村村民。1993年12月,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同村两名男童。1995年1月,张玉环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3月,江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裁定南昌中院重审此案。2001年,南昌市中院对张玉环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19年3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f>[http://jx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chinacourt</ref> 发出再审决定书,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建议依法改判张玉环无罪。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审後宣判张玉环故意杀人案裡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至此,张玉环失去自由已达9778天,近27年,成为中国大陆已知被关押时间最长的无罪释放当事人。 == 案件审理过程 == 1993年12月,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指控杀害两名男童。 1995年1月26日,虽然张玉环在庭上辩称冤枉,称是公安局逼打招认的,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认定张玉环犯下故意杀人罪。而此次审判中,张玉环并未有[[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在一审判决中,南昌中院认定张玉环用手卡、绳勒、棍打的方式将邻居家两男孩杀害并抛尸水库。后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1995年3月,江西省高院发布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南昌中院重审。 等待二审的六年中,张玉环被羁押于进贤县看守所。他的狱友称,张玉环“常常闹绝食,碰到领导模样的人就砸门喊冤”,“喜欢和有文化的人讲自己的案情,让别人指导他怎么写申诉书”。张玉环称他两次试图自杀,但被狱友所救。 2001年,张玉环案重审之前法律援助律师[[邓小斌]]表示,当时曾向法院提出对张玉环身上的伤痕鉴定是否为狼狗或刑讯逼供所致,后来没有结果。 2001年11月28日,南昌市中院对张玉环案二审中维持原判,再次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保留“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张玉环再次提出上诉,但被江西省高院驳回。张玉环随后被送往南昌监狱服刑。 此后近27年,张玉环及其家人、代理人持续申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其无罪。法院认定张玉环有罪的证据,主要是他的两份有罪供述。但张玉环在称自己屈打招认,两份供述都是在警方[[刑讯逼供]]和以家人安全相要挟下做出的,并在申诉状中详细讲述他被刑讯逼供的经过。 张玉环的大哥张民强回忆,他每次探视都会给弟弟带去一百个信封和一百张邮票,让弟弟每周给相关申诉单位写一封信。多年来,张玉环寄出的上诉信,累计至少有千余封。 2002年,张玉环在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信中写道: 古往今来,谁都清楚杀人偿命,况且本案凶犯连杀两命,无疑罪应当诛……既然确认我是杀人犯,就应有证据、证人、证言,证据确凿,枪决我毫无怨言,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就应依法判我无罪,恳请最高检察官们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不要把我当一个替死鬼终身禁监,这是不公平的…… 2017年8月22日张玉环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书,同年律师[[王飞(律师)|王飞]]、[[尚满庆]]接手张玉环案。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后,曾向澎湃新闻指出,依照终审时适用的1997年起实施的《[[刑事訴訟法|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死刑案件却没有律师辩护,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2018年6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立案复查。 2019年3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张玉环案,并于2020年7月9日进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认为: 原审认定为作案工具的麻袋和麻绳,经查与本案或张玉环缺乏关联;原审认定被害人将张玉环手背抓伤所依据的人体损伤检验证明,仅能证明伤痕手抓可形成,不具有排他性;原审认定的第一作案现场,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没有发现、提取到任何与案件相关的痕迹物证;张玉环的两次有罪供述在杀人地点、作案工具、作案过程等方面存在明显矛盾,亦未得到在案物证的印证,真实性存疑,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没有直接证据表明张玉环犯罪,其此前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合法证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判定张玉环无罪。 == 參考文獻 == {{reflist}} [[Category: 社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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