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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big>外交护照</big> ''' |- | [[File:外交护照外交护照.jpg|缩略图|居中|[http://img.mp.itc.cn/q_70,c_zoom,w_640/upload/20170815/6df8b76fcca6440891ed1b74f3626ffe.jpg 原图链接]]] |- | style="background: #66CCFF" align= center| |- | align= light| 中文名: 外交护照 外文名: Diplomatic Passport 颁发给: 具有外交身份的人员 国际惯例: 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 |} '''外交护照'''(Diplomatic Passport)是一国[[政府]]依法颁发给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高级官员、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从事外交活动使用的护照。[[护照]]封面颜色多种多样,但一般都印有“外交护照”字样的明显标识。<ref>[http://news.youth.cn/gj/202202/t20220225_13480650.htm 英国拟推出BNO护照新计划 外交部:放弃在香港延续殖民影响的幻想!]中国青年网</ref> ==颁发人员== 外交护照签发对象主要是党、政、军副部级以上高级官员,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 其他需持用外交护照出国执行公务人员,由其单位按照规定向外交部门提出申请,由外交部门根据需要签发。 ==适用范围== 各国通过立法或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制定条例规定外交护照颁发和适用的范围。依照国际法和国际惯例,各国军政机关通常给予外交护照的持照人应有的尊敬、礼遇和外交特权与豁免。至于持照人在国外能享受到何种程度的待遇,还要视接受国所发给的签证类别及其国内法的有关规定而定。持同中国建交国外交护照的外国官员在中国境内享有的待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地区一般为[[世界]]各国,但发照机关可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的签证和入境的规定指定护照的有效地区。有效期限是由发照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章和持照人职务的需要决定的。外交护照供持照人任职或执行指定的任务使用。持照人任职期满或完成指定的任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办理护照的缴销手续。 ==相关要求==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护照的封皮为大红色,俗称“红皮护照”有32页普通型和96页加厚型两种版本。除“注意事项”使用中文说明外,护照内的各项目内容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护照封面中央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烫金图案,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相对应的英文烫金文字,下方印有“外交护照”及其相对应的英文字。封二为空白页。第一页为请求页,印有“本护照前往世界各国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请各国军政机关对持照人予以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第二、三页为持照人照片和个人资料及护照资料页。第四页为护照延期页。第五、六页为备注页。第7—32(加厚型为第7—96)页为签证页。封三为注意事项。护照有效期根据持照人职务需要由发照机关按规定确定。有效期满前,如有需要,可向国内发照机关或中国大使馆、领事馆、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领照后因故未出国者,应将护照缴回原发照机关。持照人回国后,应遵守有关护照缴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签证条例》第六条及有关文件对外交护照的颁发和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 参考来源 == {{reflist}}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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