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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BC8F8F " align= center| '''<big>土司</big>''' |- |<center><img src=https://img2.gujianchina.cn/202006/28/1517323338299.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gujianchina.cn/news/show-9184.html 来自 古建家园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称: 土司 别 名: 土官 特 征: 世袭、受册封 |} '''土司''',又称土官,是元、明、清时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区设置的由[[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并[[世袭]]的[[官职]]。[[土司制度]]是历史上中央封建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归属中央,权力自治的一种政治管理体制。恩施土家族地区的土司建制,历朝都有变化,元代设立29个土司,明代设立31个土司,清代设立20个土司。土司管辖地区包括今天[[恩施]]州清江以南地区及现属宜昌的长阳、五峰的部分地区。 == 职位简介 == 一种民族自治制度,土司也是官名,是一个自治区域的首领。土司是世袭继承的,虽然要经朝廷批准,授以印信,但土司在其统治、管辖范围,完全可以自定种种“土政策”,征纳税赋,摊派徭役,生死予夺,朝廷概不过问。土司实际上是独霸一方的土皇帝。土司、士官与普通百姓之间是人身依附的主仆关系,具有浓厚的*隶社会色彩。例如,身为土司者,除了同宗女子外,对其辖下的任何出嫁的女子都享有“初夜权”。新娘拜堂后必须送进土司府留宿三夜,让土司代除“邪气”之后,才放回夫家。 土司制度既是一种政治统治制度,又是一种经济剥削制度,它是在适应奴隶制和农奴制分散统治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政治制度,在它的初期和中期曾有过进步性,在推动中国南方各民族社会经济发展中起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土司制度到了后期,随着各民族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落后性和腐朽性开始暴露出来,特别是到17世纪末其腐朽落后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成为南方各族社会发展的障碍,最后走上了崩溃灭亡的道路。 == 土司官制 == 据《明史》记载,明代土司设官有以下类型:<ref>[https://www.sohu.com/a/130585277_154718 在云南南甸土司衙门,看傣族小故宫读懂土司制度] 搜狐 2017-03-27</ref> 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正四品;副使一人,从四品;佥事一人,正五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都事一人,正八品。 [[宣抚司]]:宣抚使一人,从四品;同知一人,正五品;副使一人,从五品;佥事一人,正六品;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一人,从九品。 安抚司:安抚使一人,从五品;同知一人,正六品;副使一人,从六品;佥事一人,正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招讨司]]:招讨使一人,从五品;副招讨一人,正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 长官司:长官一人,正六品;副长官一人,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未入流。 蛮夷长官司:长官、副长官各一人,品同上。 又有蛮夷官、苗民官及千夫长、副[[千夫长]]等官。 军民府、土州、土县,设官如府州县。 清代又有指挥使、土游击、土都司、土守备、土千总、屯千总、土把总、屯把总等。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70 政治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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