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覽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新手上路
新頁面
優質條目評選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18.118.103.194
登入
工具
閱讀
檢視原始碼
特殊頁面
頁面資訊
求真百科歡迎當事人提供第一手真實資料,洗刷冤屈,終結網路霸凌。
檢視 中国快递协会 的原始碼
←
中国快递协会
前往:
導覽
、
搜尋
由於下列原因,您沒有權限進行 編輯此頁面 的動作:
您請求的操作只有這個群組的使用者能使用:
用戶
您可以檢視並複製此頁面的原始碼。
{|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20803/2e1158b54c71487a88de1d4855c2ae37.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74025118_121123793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中国快递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ref>[https://www.sohu.com/a/302508989_120041255 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一):如何认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搜狐,2019-03-20</ref>。本协会接受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于2009年2月在北京成立,办公地址设在[[北京]],是民政部4A社会组织。现任会长为交通运输部原副部长高宏峰。 ==本会宗旨==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快递协会,简称:中快协。[[英文]]名称:CHINA EXPRESS ASSOCIATION,缩写: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经营快递业务以及与快递服务有关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民主协商的原则;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提供协会服务;加强快递企业之间、快递企业与其他企业和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递服务和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规范会员企业行为,促进快递行业自律,促进快递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全国性行业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s://www.sohu.com/a/488138195_12110699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一看就懂!],搜狐,2021-09-06 1</ref>,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交通运输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邮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政策;督促会员单位遵守国家法律,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性运行机制,强化行业自我规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行业有序发展。 (二)协调会员企业与[[消费者]]、其他组织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建议和正当诉求,维护行业信誉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参与快递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政策、规划、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订,主导行业团体标准的制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科技成果推广、快递服务标准宣贯等活动。 (四)建立信息渠道,开发[[信息]]资源,依照有关规定办好网站和相关刊物,收集整理国内外市场信息和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与服务。 (五)组织会员间的协作与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引导企业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调解会员之间的纠纷。 (六)推动科技创新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业务培训、会议会展等组织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能力。 (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行业组织建立联系并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八)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履行本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积极发挥行业在扶贫、环保等方面的作用。 (九)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为实现本团体宗旨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申请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遵守本团体的行规行约。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的,本团体给予书面提醒;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宗旨、工作方针和目标任务;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团体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团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定和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返回「
中国快递协会
」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