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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三权分立</big>''' |- |<center><img src=https://p1.ssl.qhimg.com/t01e2272f2d4bf5957c.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baike.so.com/gallery/list?ghid=first&pic_idx=1&eid=4966661&sid=5188967 来自 网络 的图片]</small> |- | style="background: #FF2400" align= center| '''<big></big>''' |- | align= light| 中文名:三权分立 架构:立法、行政和司法 |} '''三权分立''',是西方一种关于[[国家]][[政权]]架构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政治学说]],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制衡。<ref>[https://wenku.so.com/d/53763cd73f7ddfc0ada92ca8be64be85 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docx]360文库</ref> == 目的 ==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 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 模式== 三权分立的实现模式在各大[[资本主义]]国家有所不同,而真实的情况是只有[[美国]](总统制)实行“三权分立”,而其他绝大多数西方国家实行议会制(国会制)。西方议会制国家的显著特点是,立法权与行政权不分立。议会不但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而且是国家的权力中心。行使行政权的那些人来自议会(下院),包括总理也是 由议会推举的(一般是议会多数党的领袖)。他们既属于立法部门,又属于行政部门。也就是说,立法权与行政权在实质上是合一的。两种权力不但共生,即产生议会成员的选举也间接是产生总理(首相)的选举;而且共灭,即总理(首相)必须保持议会大多数成员的支持,否则要么下台,要么解散议会而重新举行大选。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议会制是没有任期限制的,只要获得议会多数的支持,总理(首相)就可以永远干下去。在议会制下,政府(内阁)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执政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英国是典型的议会制国家。在议会制下,政党政治实质上是主宰议会政治的幕后之手,“议会至上”实质是“执政党至上”。日本在二战后快速发展时期是自民党长期执政。[[亚洲]]成为四小龙的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政治模式:韩国成为四小龙是军人统治时期、中国的台湾地区则是[[蒋介石]][[蒋经国]]戒严时期,新加坡则是家族长期统治,1997年前的中国香港地区则是英国殖民总督统治。 ==历史 ==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 他首次把国家的政权划分为议事权、行政权和审判权, 并认为国家之治乱以三权是否调和为转移。古罗马波里比阿在/ 政体三要素的基础上, 提出三要素之间要能够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17世纪,英国著名思想家洛克《政府论》的发表,表明现代意义上的分权理论初步形成。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继洛克之后,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 “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法的精神》中,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谓三是通过法律规定,将三种权力分别交给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管辖,既保持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孟德斯鸠]]这一思想对美国的宪法制定者影响很大,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美国建国200多年来只有几个总统遭受弹劾提案,1868年,美国参议院仅以一票之差否决了对安德鲁·约翰逊总统弹劾案,1974年,[[尼克松]]总统就因水门事件而主动宣布辞职,没有受到弹劾,1999年美国参议院否决了对[[克林顿总统弹劾案]]。 == 参考来源 == [[Category:580 法律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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