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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判''',[[中國]]古代官職之一,五代十國[[顺义]]元年(921年)始置。 學界認為通判一職始創立於[[北宋]],<ref>《[[續資治通鑑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年)四月乙酉,“始命刑部郎中賈玭等通判湖南諸州。”</ref>朝廷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以通判负责监督知州,两者相互牵制,全称'''通判某州军州事''',俗称'''通判'''、'''通州'''、'''州判'''、'''监郡'''、'''郡佐'''、'''州佐'''、'''治中'''、'''别驾'''、'''郡丞'''。事實上,[[五代十国]]时期,吳王[[楊溥 (十國)|楊溥]]於顺义元年(921年)已设立此职,表[[張延翰]]為江州觀察巡官,通判軍府事。[[南唐]][[保大]]元年(943年)繼設有通判一職,[[張易]]“以水部員外郎,通判歙州刺史。”<ref>李裕民:《通判不始于宋》,《晋阳学刊》1997年第6期</ref>[[明朝]]期間為各府的副職,位於[[知府]]、[[同知]]之下。在[[清朝]]通判也稱為“分府”,管轄地為[[厅 (清朝)|廳]],此官職配置於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為輔助[[知府]]政務,分掌糧鹽鐵都捕,[[品等]]為[[清朝官職表#正六品|正六品]]。通判多半設立在邊陲地帶,以彌補知府管轄不足之處。1911年,清亡,該官職廢除。 '''通判'''也被用作古代廳長的別名,如:[[噶瑪蘭厅]]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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