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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是指[[中華民國|中華民國]]的[[縣 (中華民國)|縣]]改制為[[直轄市 (中華民國)|直轄市]]後,原本管轄的[[山地鄉]]隨之改制而成的[[自治行政區劃|地方自治]]團體,與[[自治區]]類似。由於直轄市之下的[[區 (中華民國)|區]]依法並未擁有地方自治權,為解決山地鄉改制為區後,喪失原有部落自治與地方自治權力的問題,透過修正《[[地方制度法|地方制度法]]》,特別將改制為直轄市後,山地鄉改制而成的區定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且準用同法之鄉、鎮、縣轄市相關規定,使其得以擁有地方自治權限,延續原住民族既有的部落自治傳統文化,達到尊重[[臺灣原住民族]]<ref>[https://www.cip.gov.tw/portal/cateInfo.html?CID=8F19BF08AE220D65 臺灣原住民族],cip</ref> 文化的美意。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為民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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