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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憂''',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長等[[喪事]],後多指官員[[居喪]]。丁憂源於[[漢代]],至[[宋代]]則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ref>《爾雅》</ref>。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須服「三年」喪期,一說三十六個月,所謂「三年」,一說實際為二十七個月<ref>[[李炳南]]《儒學與佛學之共融》</ref>,甚至是二十五個月<ref>《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列傳一百二十四》載鳳閣舍人[[張柬之]]破其說曰:“三年之喪,二十五月,由故則然。春秋僖公三十二年十二月‘乙巳,公薨’。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齊納幣’。故謂之禮。公羊傳:‘納幣不書,此何以書?譏。何以譏?三年之內不原婚。’何休曰:‘僖以十二月薨,未終二十五月,故譏雲。’杜預推曆乙巳乃在十一月,經書十二月為誤。文西元年四月,葬僖公。傳曰:‘緩’。夫諸侯之葬五月,若十二月薨,五月不得雲緩,則十一月明甚。然二家所競,乃一月,非一歲,則二十五月,其一驗也。”</ref>,「三年」內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應考。孔子的學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討論過三年之喪的問題,宰我認為一年之喪就可以了<ref>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穀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ref>,孔子說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時認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ref>《論語》十七</ref>。” [[西漢]]時規定在[[朝廷]]官員須丁憂三年,至[[東漢]]時,丁憂制業已盛行。此後歷代均有規定,凡官員遇丁憂,必須解職守孝,三年期滿後[[起復]]原職,故對仕途升遷略有影響;[[吳榮光]]《吾學錄•喪禮門二》:“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仕,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不入公門,不與吉事《會典》:不娶妻納妾,門庭不換舊符”。但有時朝廷因政務需要,不讓官員服喪期,稱奪情起復,有移孝作忠之意。因各朝均標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員遇丁憂,匿喪不報,將可能遭到[[禦史]][[彈劾]](如[[李賢 (大學士)|李賢]]與[[張居正]]),一般都會遭到革職處分。但是有時候為了應付某些局勢,需要丁憂的官員可以“[[奪情]]”,即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晚清科考條例《[[欽定科場條例]]》明訂孝子須守孝12個月方可入[[科場]]。 由於[[皇帝]]駕崩後繼位者與臣民按禮制[[服喪]]對生產力與社會生活影響很大,[[漢文帝]]遺命太子與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後世多沿用此制<ref>張紅星(2016)我國古代服喪日期漫談。團結報:http://www.tuanjiebao.com/lishi/2016-02/01/content_46979.htm</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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