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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是中國的一個科技術語。

漢字是中華民族燦爛文化展台上一顆無可取代、熠熠閃光的明珠[1]。漢字之美,美在莊重典雅,形神兼具。她承載的是中華民族數千年的厚重歷史與燦爛文化[2]。她的美,是無與倫比的。

名詞解釋

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的董事。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和勤勉義務,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獨立董事。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與考核、審計、提名等專門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中占多數,並擔任召集人。

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

獨立性是獨立董事這一職位的「靈魂」。其含義是:獨立董事應當獨立履行職責,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因此,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係(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係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4)最近一年內曾經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人員;(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8)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應當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

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包括:(1)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2)具有《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所要求的獨立性;(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5)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聘任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獨立董事的提名和任免

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本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公布相關內容,並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報送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上市公司可以經法定程序解除其職務。提前解除職務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於《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規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後生效。獨立董事出現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監管規定要求的人數時,上市公司應按規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

獨立董事的職權和職責

為了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4)提議召開董事會;(5)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徵集投票權;(6)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

根據證監會的監管規章,獨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項至第(5)項職權時,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1/2以上同意;行使上述第(6)項職權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上述第(1)(2)項事項應由1/2以上獨立董事同意後,方可提交董事會討論。如果獨立董事的上列第(1)項至第(6)項提議未被採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獨立董事應當按時出席董事會會議,了解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運作情況,主動調查、獲取作出決策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獨立董事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上市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總額高於300萬元或高於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淨資產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採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6)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就上列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最後,獨立董事應當向公司股東大會提交年度述職報告,對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說明。

獨立董事的履職保障

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定期通報公司運營情況,必要時可組織獨立董事實地考察。獨立董事發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上市公司應及時協助辦理公告事宜。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凡須經董事會決策的事項,上市公司必須按法定的時間提前通知獨立董事並同時提供足夠的資料,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補充。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聯名書面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會議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採納。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五年。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並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係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上市公司還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