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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行为'''是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的一个科技名词术语。 语言文字是一个民族[[文化]]的结晶。这个民族<ref>[https://gov.sohu.com/a/576384522_121165722 中国专门创制文字的民族:千人从辽东迁徙西北,雄霸三百年],搜狐,2022-08-13</ref>过去的文化靠着它来流传,未来的文化也仗着它来推进,从大约是在公元前14世纪,殷商后期的“甲骨文”被认为是“汉字”的第一种形式<ref>[https://www.sohu.com/a/367979643_114731 见证殷商历史 走进中国文字之源],搜狐,2020-01-20</ref>,[[西周]]后期,汉字发展演变为大篆,后秦始皇统一中国,中国文字才逐渐走上了发展的道路,直至今天。 ==名词解释== 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遵照法律要求的形式,其法律行为方能成立。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民事行为便是无效的。 一般来说,要式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银行]]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建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为。不要式行为则是指法律未规定特定形式,而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成立的法律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行为,都属于不要式法律行为。 区分这两者的意义在于:不要式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行为的形式;要式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参考文献== [[Category:800 語言學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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