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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img.mp.itc.cn/upload/20170715/d5e2566b4a96438188fd8dabe15fef16_th.jp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mt.sohu.com/20170715/n501521646.shtml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992年4月16日,[[共青团]]湖南省委、省青联、省学联、省少工委创建了我省希望工程实施工作机构--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湖南省希望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民间团体、公益机构的运作方式,整合社会力量,维护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积极推动湖南省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和扶贫攻坚工作。机构设置理事会和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财务与基金管理中心、希望小学部、学生资助部、项目合作部。 2013年,湖南青基会在福布斯中国慈善基金会<ref>[https://www.sohu.com/a/593870218_100244361 慈善基金会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搜狐,2022-10-19</ref>透明度排行榜排名第13位;基金会中心网的FTI透明指数达到满分,并与41家基金会并列全国第一。湖南青基会还被评为首届全国“希望[[工程]]影响力奖”和“全省扶贫开发先进集体”。 ==主要职责== 通过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少年提高能力,改善青少年成长环境。 ==机构标识== ===徽章释义=== 以“爱心托起明天的[[太阳]]”作为创意基点,汉字书法的“心”字生动地演化为翻腾的浪涛,托起一轮初升的太阳。图形寓意全社会以大海般的深情,关怀青少年的成长。 ===注册商标=== 心形的海浪托起一轮喷薄而出的太阳,邓小平手书“[[希望工程]]”及希望工程英文专用字“PROJECTHOPE”共同组成了“希望工程”的注册商标<ref>[https://business.sohu.com/a/646881213_100189662 如何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需要哪些材料?],搜狐,2023-02-27</ref>。这是我国首次将一项公益性社会活动名称注册为服务商标。中国青基会已经拥有包括希望工程、希望工程图形标识、[[希望小学]]、希望之星和圆梦行动等系列服务商标专用权(统称“希望工程品牌”)。 ==组织章程(节选)== (经2017年7月5日六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全称: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境内。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湖南青少年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湖南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动员和组织全省青少年为建设湖南,振兴中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湖南省委员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1号湖南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娱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成长的需要,创建社会教育、[[科技]]、文化和福利事业; (二)组织[[开展]]和资助地方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三)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四)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五)实施希望工程,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每届理事会设理事20—25名。[[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湖南青基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能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湖南青基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湖南青基会[[工作]]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湖南青基会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湖南青基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参加湖南青基会活动,维护湖南青基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三)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后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青基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其他[[日常]]事务。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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