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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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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4.itc.cn/q_70/images03/20220401/510bd3c9f3d64d359c4cf001519d581e.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34458433_100172767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浙江省消费者协会),1987年6月25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ref>[https://www.sohu.com/a/332684724_100046786 旅游的八大冷门知识,每一个都感同身受,你中了几个] ,搜狐,2019-08-09 </ref>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共有80家委员单位。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全省有县级以上消保委(消协)112家,其中省级消保委1家,地市级消保委11家,县(市、区)级消保委100家。全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有消保委(消协)分会505个,消费维权监督站3269个,监督点18153个,聘请消费维权监督员33111名,形成了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消费维权运作网。 ==通知发布== 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机构职能== 1、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和消费知识的宣传; 2、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公布结果,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3、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制订、实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措施,要求经营者采取适当措施维护消费者权益; 6、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有突出[[成绩]]的经营者进行表彰,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可采取登报、告示等形式告知消费者; 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8、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ref>[https://m.sohu.com/a/160569614_99943162?ivk_sa=1024320u 行业协会的作用和职能],搜狐,2017-07-28</ref>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9、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内设部门== (一)办公室 1、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调研、起草工作; 2、负责综合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省消保委委员、消保委系统的组织联络工作; 4、负责全省消费维权基层[[网络]]建设; 5、负责消保委[[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表彰工作; 6、负责秘书处机构、编制及人事工资管理工作; 7、负责秘书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8、负责公文的收发、传递和[[档案]]管理等内勤事务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投诉与法律事务部 1、负责全省消费投诉受理、处理与消费咨询的[[指导]]工作; 2、接待、处理消费者来信、来电和来访,受理重大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3、负责投诉统计、投诉分析和网上投诉咨询及投诉的分流处理,调查、剖析典型投诉案例; 4、负责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不公平行业惯例及企业不良营销手法作出点评; 5、针对重大消费安全事件,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 6、参与立法立规,配合人大进行地方性《消法》办法制定,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三包”、售后服务作出约定; 7、指导各地开展诉调对接、消费争议仲裁、消费法庭工作; 8、参与或承办有关[[法律]]事务,开展公益诉讼,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9、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消费调查监督部 1、开展消费体验评价。选聘社会监督员、行业专业人士、[[消费者]]、记者共同组成体验团,对生产、服务企业现场考察生产流程、检查台账、查询行规、标准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消费体验; 2、开展商品性价比较分析评价。聘请检测或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士,对同类[[商品]]的主要成分、使用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 3、开展商品检测评价。在流通领域购买商品,送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商品包装标明的标准进行检测,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 4、开展消费调查评价。制定调查表,聘请[[志愿者]],通过网络、公共场所、社区,开展对商品或服务的满意度调查; 5、对在评价中发现商品或服务中存在[[制度]]、标准不完善或监管不力等问题,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建议; 6、对在比较试验、[[调查]]、体验中发现经营者故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予以公开披露;对经营不规范或制度不完善等过失行为的,向经营者发劝喻改正建议书; 7、对可能影响消费行为的评价活动[[结果]],及时组织发布消费警示和消费提示,进行消费引导; 8、对不公平的行业惯例、格式条款进行调查、论证、点评,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建议; 9、负责全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的[[指导]]、调研、统计等工作。 (四)国民消费教育中心 1、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多种形式的消费教育活动; 2、负责省国民消费[[教育]]中心的建设,指导各地通过合办、自办形式建立消费教育中心、学校、基地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消费教育工作网络; 3、针对性地开设省国民消费教育课堂,[[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技术特长,为消费者提供消费知识; 4、开发网上消费教育平台,建立现代化、信息化的消费教育模式; 5、充分发挥消费[[教育]]专业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动消费教育工作; 6、负责编写消费教育教材;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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