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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6.itc.cn/q_70/images03/20220925/f5f94a7e28d94939adae7bb8c08127e3.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587848767_121426164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是经[[广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接受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465330495_12110690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搜狐,2021-05-08 </ref>。 ==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州市建筑节能科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Association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Technology in Buildings,缩写为GZAEE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单位,与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设备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f>[http://news.sohu.com/a/530308099_121106875 一文读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内涵] ,搜狐,2022-03-16</ref>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作用,大力推进建筑节能,积极发展绿色建筑,努力推动科技创新,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开展服务,促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以及相关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促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以[[法人]]登记证书载明地址为准。住所变更的,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理念,增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公众[[意识]],普及和宣传相关常识; (二)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领域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修订和发布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导则,并在本行业组织贯彻实施; (三)围绕绿色建筑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营等各阶段的技术需求,组织开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配套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发,提升绿色建筑技术集成水平; (四)开展建筑节能与科技相关的[[培训]]工作,组织各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咨询,组织各种参观、考察活动,提高行业人士的整体素质; (五)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与产品,及时跟踪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热点和难点,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本[[专业]]领域有关事项,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七)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绿色施工示范(试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产品)的评估认证备案与推广应用、绿色建筑评估认定与标识、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与发布等工作; (八)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十)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其他[[社会团体]]委办的有关部门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六)本会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事项内容发生变化,应按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二条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行业]],并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 (四)从事[[专业]]或业务须与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更新会员名单。 第二十一条 非理(监)事会成员的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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