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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p6.itc.cn/q_70/images03/20201101/dff1597db1534d8c9ef41969d85c5f68.jpe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28763195_120152515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宜宾市建筑业协会'''[[社会团体]],成立于1992年2月18日。 ==宜宾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宜宾市建筑相关企业自愿结成的非营业性[[社会组织]],属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ref>[https://www.sohu.com/a/402240151_120727454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详细要求] ,搜狐,2020-06-16</ref>。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宜宾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宜宾市[[叙州区]]南岸绿茵路6号川南建工三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单位提供经验[[交流]]、技术服务; (二)研究[[建筑业]]发展,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依据;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计划,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也可由行业管理部门委派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社会团体]]落实行业政策。所委派监事不在社会团体兼职、取酬、享受福利。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收取办法; 以上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 由理事会负责召开[[会议]]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ref>[https://www.sohu.com/a/444511407_160920 成立业主委员会具体流程,收藏] ,搜狐,2021-01-14</ref>。 (一) 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时间、[[形式]]、方式; 2.审查会员代表资格,公布会员代表名单; 3.接受候选人自荐或提名,确定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4.组织会员代表参加选举; 5.主持选举投票、计票和监票工作,确认并宣布选举[[结果]]; 6.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工作。 (二)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有的资格条件: 1.加入本会两年以上; 2.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履行会员义务; 3.具有本行业代表性; 4.能够认真履行代表义务。 (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1.根据协会会员人数情况,会员代表总数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人。 2.会员代表名额按照资质类别进行分配。其中,监理、装饰装修及其他[[专业]]企业会员代表占20%左右,建筑施工企业会员代表占80%左右。 3.推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会员所在单位按照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条件择优推荐,在规定[[时间]]内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会员代表推选名单。 4.向选举委员会将会员代表推选名单收集齐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后,确定推选名单为正式会员代表名单,并将结果公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批准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七)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八)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兼任。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二)检查本团体财务; (三)对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团体常务理事、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8000.00元; (二)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0.00元; (三)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000元; (四)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00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2年7月 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视频== ===<center> 宜宾市建筑业协会 相关视频</center>=== <center>宜宾建筑业发展</center> <center>{{#iDisplay:v05345uvbyp|560|390|qq}}</center> <center>宜宾建筑业发惬</center> <center>{{#iDisplay:c0752mfe9lg|560|390|qq}}</center>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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