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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规定运作。国际法院规约的章节包括: *第一章:法院的组织(第2至33条) *第二章:法院的管辖(第34条至第38条) *第三章:程序(第三十九至六十四条) *第四章:咨询意见(第65-68条) *第五章:修正(第69和70条) 根据第38.2条,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缔约方== [[联合国]]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成员国]]都经批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但须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根据这些规定,截至2015年,[[联合国大会观察员列表|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和[[梵蒂冈]]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不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之前,[[瑞士]](1948年至2002年),[[列支敦士登]](1950年至1990年),[[圣马力诺]](1954年至1992年),[[日本]](1954年至1956年)和[[瑙鲁]](1988年至1999年)都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ref>{{citeweb|url=http://www.un.org/zh/documents/statute/index.shtml|title=国际法院规约|accessdate=2018-03-23|publisher=[[联合国网站]]|archive-date=2018-03-24|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80324102715/http://www.un.org/zh/documents/statute/index.shtml|dead-url=no}}</ref> == 参考资料 == {{reflist}} == 参见 == * [[联合国制宪会议]] * [[国际法]] * [[日内瓦公约]] [[Category: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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