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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lass="wikitable" align="right" |- |<center><img src=https://p5.itc.cn/images01/20210819/993f0e3b78e84b5db5cf4472ce1cf8ad.png width="300"></center> <small>[https://www.sohu.com/a/484304063_100169440 来自 搜狐网 的图片]</small> |}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原名:北京勘察设计协会,2009年2月经市[[社团]]办等部门批准改为“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ref>[https://www.sohu.com/na/495290791_379440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区别在哪?小编整理好了],搜狐,2021-10-15</ref>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宗旨== 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ref>[https://www.sohu.com/a/480881439_154968 如何理解“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基本要求?],搜狐,2021-08-02 </ref>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协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原则]],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组织机构==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423家;内设机构4个:[[办公室]]、综合部、信息部、责任保险部;经济实体1个:培训中心;分支机构9个:市场工作委员会、技术经济工作委员会、技术质量工作委员会、财务工作委员会、工程总承包工作委员会、勘察与测量工作委员会、企业文化工作委员会、中小单位工作委员会、民营企业工作委员会。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Beijing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缩写: 本会的徽志为三棱尺横截面构成的图形。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围绕提高工程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行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提高行业自主管理水平,改善市场环境开展活动,促进北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首都和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本会坚持依法办会、自主办会和民主办会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代表本行业参与政府有关行业规划、行业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制订;提出制订政策和立法及涉及本行业利益的建议和意见,反映合理诉求;组织或参与对外贸易争端案件的诉讼活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国内外市场,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介新[[产品]]、新技术;参与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工程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开展业内各种培训及经验交流;评选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依法出具行业证明文件,促进国内外的交流与交往;承接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组织开展企业文化活动;组织开展与同业协会的联络及国内外的[[考察]]、合作;积极拓办会员需求的活动;办好会刊及网站。 三、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以及行规行约,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行为。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四、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工作;承办其他同业协会开展的行业管理工作。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及消费者之间、以及与[[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关系和事宜。创造公平、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符合北京市有关规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下列单位,自愿申请,经审查同意,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持有国家正式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二、在北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的守法[[经营]]单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资料、软件、信息和其他服务;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向本会提出保护要求;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工作动态、成果和经验。当单位法人代表及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告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Category: 社會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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