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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兄弟姐妹''',是指[[养父母]]所收养的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之间。 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ref>[https://www.chinacourt.org/law/detail/1985/09/id/4567.s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法院网</ref> ==出处== 1.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2.在[[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之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6.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 ==参考资料== [[Category: 544 家庭;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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