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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經濟
圖片來自頭條

黑色經濟是對社會構成直接危害的法律禁止的各種經濟活動的總稱,它包括各類非法生產、非法消費、非法分配和非法交換。[1]

定義

具體地講,黑色經濟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制假賣假、地下工廠;

(2)走私、製毒販毒;

(3)嫖娼賣淫、色情活動;

(4)制黃販黃、非法出版、盜版活動;

(5)貪污受賄、行賄、侵吞國有資產;

(6)製造、倒賣各類批文、許可證、發票;

(7)拐賣人口、組織偷渡;

(8)黑社會組織經濟;

(9)經濟違法行為,如洗錢、挪用公款、詐騙、涉稅犯罪、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等等。

當然,黑色經濟的表現形式遠非只有這些,它必將隨着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而呈現出新的形式。有些學者把黑色經濟比喻為蒼穹上深邃莫測的經濟黑洞,現代文明中如影隨形的黑色幽靈。[2]

現狀

我國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社會主義制度建立時起到1978年,由於當時特殊的經濟環境和政治環境,黑色經濟問題幾乎是微不足道的。但從80年代開始,我國黑色經濟逐漸滋生、蔓延開來,並且愈演愈烈,從而引起政府和經濟學界的重視。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學院楊帆認為,由於缺乏統計數據,所以很難窺視中國現存黑色經濟的全貌,但可以管中窺豹。僅僅就洗錢的規模而言,據權威分析,中國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 000億元人民幣,相當於國內生產總值的2%,幾乎相當於225億美元的全年對外貿易順差。楊帆還估計說,改革開放後20年的社會的所有非合法收入,包括黑色的、灰色的和貪污受賄的,多達30萬億。中國另一位著名經濟學家、清華大學胡鞍鋼教授講,他的測算結果會更驚人,他認為有60萬億。

就腐敗而言,清華大學胡鞍鋼認為,腐敗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經濟損失、社會污染和政治挑戰。他認為,我國正處於建國以來腐敗最為猖獗的時期。據初步估計,在20世紀90年代後半期,腐敗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消費者福利損失平均每年在9 875億~12 570億元之間,占全國GDP總量比重在13.2%~16.8%之間。

從貪官外逃所帶來的損失來看,根據商務部的一份調查報告,我國外逃貪官數量大約為4 000人,攜走資金約500億美元(合人民幣4000億元)。比較典型的案例有: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案。該案涉案金額高達2.532億元,19名各級幹部涉案,其中9人已被移送司法機關。然而,巨貪楊秀珠本人卻至今逍遙法外。

就毒品交易而言,據中國刑偵部門的估計,國內毒品買賣每年的銷售額為300億元(36億美元)。對販毒團伙每年的總收入,國際上有一個形成慣例的估算比例,那就是每年被查獲的毒品只占整個流通量的5%左右,如以此比例估算,我國每年損失在毒品一項上的社會財富就相當驚人。 走私也是對我國經濟造成巨大損失的黑色經濟活動之一。據海關估計,走私每年帶來的損失達150億美元,或中國進口的1/10強。根據一份來自中央紀委的最新報告,1991—1998年間偵破的4 200起走私案件案值1 300億美元,總數同上面的估計相符。

1999年6月,國家查處了涉及金額160多億元的湛江特大走私案,之後又相繼查處了杭州、深圳、廈門特大走私案件。其中,廈門特大走私案涉案金額530億元,堪稱建國以來走私案金額之最。而涉案人員個人受賄金額也大得驚人,與往年相比更顯天壤之別,許多高級政府官員甚至省部級高官被牽涉入案。

就洗錢而言,中國面臨的洗錢犯罪局勢也相當嚴峻。有關專家也曾對中國洗錢數量作過評估,認為中國國內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其中,走私收入洗黑錢約為700億元人民幣,官員腐敗收入洗黑錢超過500億元人民幣,其餘的是一些外資企業和一些私營企業將收入轉移到境外,以逃避國家監管和稅收。

有學者對我國黑色經濟的總規模做了測算。有資料表明:1985—1998年,我國的黑色經濟以人民幣計分別為784.67億元、769.19億元、1 011.37億元、2 272.36億元、3 138.70億元、3 231.18億元、4 590.21億元、5 725.65億元、6 806.97億元、8 702.05億元、8 067.22億元、7 793.15億元、6 619.73億元、6 494.57億元,分別占我國GNP的比重為8.73%、7.54%、8.46%、19.01%、21.03%、17.37%、21.19%、 21.48%、19.70%、18.70%、14.08%、11.48%、8.89%、8.18%,14年間平均約占我國GNP比重的15%左右。

綜上所述,黑色經濟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已占有相當比重,其規模日益龐大,這給我國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的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治理對策

黑色經濟是藏身於地下的暗流,是干擾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污泥濁水。現階段要絕對消滅黑色經濟現象是不可能的,但我們必須下大力氣,堅決地、持之以恆地予以打擊,把黑色經濟對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破壞而造成的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當然,治理黑色經濟並非是一勞永逸的,而是一項艱巨複雜的社會系統工程。

完善立法

要建立競爭、有序、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就必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且運行有序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市場經濟在某種意義上而言就是法治經濟,所以,治理黑色經濟的根本措施在於儘快建立完善的且運行有序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法律體系。

完善立法

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使那些經濟困難者的生活得到保障而沒有必要從事黑色經濟活動,可以使想要利用法律漏洞來從事黑色經濟活動的人不能達到其目的,也可以使那些從事了黑色經濟活動的人不能利用法律漏洞逃避其應受的懲罰。

要加快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例如,儘快出台《社會保障法》,將社會保障制度的具體實施納入法制化軌道,形成包括農民和流動人口在內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征繳、使用、發放和監管的法律體系;可借鑑瑞士經驗,儘快由全國人大制定《反洗錢法》等法律,逐步建立完善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等等。

培養法治精神,確立法律權威

一個社會具有了法治精神,法律權威才能夠在這個社會裡確立,可以說,二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全社會培養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強普法工作。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了,也就是說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意識極強了,這個社會就具有了法治精神,那麼,從事黑色經濟活動的人就會大大減少。

法律權威確立了,人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熱情就會濃厚起來;普法工作加強了,人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一旦形成,法律的權威也就自然而然地確立了。要使二者形成良性循環。法律權威確立了,從事黑色經濟的人就會受到應有的懲罰,那麼,黑色經濟活動也就不能肆無忌憚了。

嚴格執法,加強打擊力度

第一,要嚴格執法。明朝的一代名相張居正說過:「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不難於聽言,而難於言之必效。」現在,我們制定一項法律並不難,難的是保證執法必嚴與違法必究。對黑色經濟活動要追根挖底,絕不能留下漏網之魚;

第二,要通過政策與法律加重對黑色經濟人的貨幣性懲罰與非貨幣性懲罰,以此加大其非法經濟行為的成本,使其變得無利可圖,進而達到制止或減少黑色經濟活動的目的。

構建市場

切實轉變政府職能

必須準確定位政府角色,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實現政府職能的徹底轉變。在配置社會資源的經濟活動中要讓市場調節起主導作用,以減少利用政治權力非法攫取社會資源的機會,擴大市場機制(按照自願、平等、競爭的精神)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範圍,使政府職能轉變到制定和執行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搞好基礎設施建設和制定並維護市場規則以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工作上來,而並非以政治權力直接干預市場經濟活動。

加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體制,對於促進整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防止黑色經濟活動的滋生和繁殖,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第一,具有特定穩定器的作用,即社會保障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利用社會保障金對享受社會保障的人員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以保證這些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從而減少社會不安定因素,建立良好的經濟生活秩序。

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失業和下崗人員在基本生活難以得到保障時去從事黑色經濟活動。第二,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特定激勵器的作用,即可以解除在業人員的後顧之憂,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加強勞動者對社會主義事業的凝聚力。這一作用可以激勵在業人員努力搞好本職工作,放棄從事黑色經濟活動。

因此,要儘快構建一個沒有漏洞和使人在遭遇生活困境時免於絕望並免於從事黑色經濟活動的覆蓋全民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治理腐敗

從各國黑色經濟活動的許多案例來看,從事黑色經濟的人之所以有恃無恐地進行大規模黑色經濟違法活動,是因為他們用重金收買了政府官員甚至是身居要職的政府官員。這些違法活動不僅涉案金額巨大,而且其背後有巨大的權力保護傘。如果打掉了黑色經濟的權力保護傘,那麼,黑色經濟無論如何也成不了什麼氣候。我國的腐敗問題越來越嚴重,腐敗規模越來越大,如同傳染病一樣越來越流行,已屬於制度性腐敗,即現行政治體制和經濟體制的嚴重缺陷和各類管理制度的種種漏洞不斷製造和滋生各種腐敗,並使腐敗日益盛行。因此,我國治理黑色經濟的關鍵與重點在於治理權力腐敗。

(1)以法來規範權力的範圍和運作。對於權力的產生、範圍與運作,要由法律來規範。

第一,權源由法。即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權,包括他們的准立法權、自由裁量權,都由憲法和法律予以確定。

第二,權界由法。也就是其職權的範圍、大小,要由憲法、法律和法規予以界定。

第三,權行由法。權力的運行要依照法律加以調節和控制,以防止權力的濫用。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機制必須隨權力運行而自動啟動,只要有人在濫用職權的非法道路上剛剛跨出一步,這種機制就立即啟動,以防不良後果的發生。

第四,權變由法。權力的擴大、縮小、轉移和終止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

(2)依靠人民加強對政治權力行使者的監督。民主是腐敗的天敵。無論是懲治腐敗還是預防腐敗,都必須依靠人民的力量,依靠人民的廣泛參與和政治民主,這是中國反腐敗最強大的力量。

在經濟與政治生活領域中,民主越廣泛,公眾監督的機會就越多,抑制腐敗滋生、蔓延的政治壓力就越大。要逐步擴大人民群眾的民主政治權利來制約政治權力行使者(包括對政府、司法機關的制約)。要充分利用各級人大、企業職代會和村民大會,從制度設計上保證人民群眾參與社會公共事務並解決腐敗問題。特別是要健全和改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是對政治權力進行制約以解決腐敗的最直接辦法,也是最有力的保障。此外,要積極鼓勵各參政黨、人民團體、利益集團、公民個人以及大眾傳媒通過各項政治制度規定的途徑特別是新聞輿論來對政治權力行使者進行監督。

(3)建立政治權力的制衡機制。鄧小平指出:「斯大林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毛澤東同志就說過,這樣的事件在英、法、美這樣的西方國家不可能發生。」這實際上也是對政治權力制約制度的肯定。而我國政治權力過於集中的現狀為腐敗分子濫用權力提供了廣泛的空間,因而致使腐敗現象始終頑強地呈擴張趨勢。建立、健全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是遏制腐敗的重要途徑。

第一,對權力獲得的制衡,這是保證權力正常運行的前提。這一制約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擴大差額選舉甚至實行競選制度;建立各級黨政領導幹部任期限制制度;建立對不稱職的黨政領導幹部實行罷免與彈劾的制度;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真正建立幹部能上能下的機制。

第二,對權力運行過程的制衡,這是權力制衡的關鍵。首先,進一步發揚民主,強化黨內監督制約機制。其次,強化人大對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的權力制約。建議建立人大對其所選出的政府官員的評議制度、彈劾制度、罷免制度和不信任投票制度等及其操作程序;建立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進行審議決定的運行機制。

(4)建構政治權力運行的公開機制。要建立政治權力運行的公開機制,讓政治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對治理權力腐敗來說是一種陽光療法。除涉及國家機密以外的政治與行政決策,政治權力的獲得,各級國家政權機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財產,等等,都要依法加以公開,使之受到公眾的監督。

例如,各級國家政權機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個人財產與收入對國家與社會公眾而言應沒有隱私權。也就是說,把官員個人財產和收入完全暴露在陽光之下,讓公眾可以監督,使權力腐敗無法遁形。本文建議,我國要儘快由全國人大制定《公務員個人收入與財產申報法》。

(5)加強權力行使者的自我約束。要加強對權力執掌者的反腐倡廉教育,提高權力執掌者(行使者)的自我約束能力。要對權力執掌者(行使者)進行持之以恆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權力執掌者(行使者)自身的道德素質、政治素質和法律素質,使其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政治權力觀。

道德建設

抑制黑色經濟,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離不開倫理道德的支持。市場經濟不僅是法制經濟,而且也是一種信用經濟、契約經濟、倫理經濟。一個有效率的自由市場除了需要完善的產權和法律制度配合外,還需要有誠實、正直、合作、公平、正義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這個市場。

它要求市場主體行為符合市場道德標準,在不損害其他競爭者,不損害社會公益和市場道德的前提下去正義地合法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良好的道德環境, 能培養人遵紀守法、明辨是非、抑惡揚善的優良品行,這些品行與黑色經濟有一種天然的水火不容的特質,這是抵制黑色經濟的一種很重要的社會精神免疫系統。

加強監控

要把研究與監測黑色經濟的運行與發展態勢作為國家宏觀經濟調控的重要內容之一。要加強對黑色經濟活動信息的收集、整理、統計、傳輸及研究工作,在此基礎上建立對黑色經濟活動進行動態跟蹤的監控系統,以對黑色經濟活動進行監測和預警。應當根據黑色經濟的運行規律、發展規模、影響作用、運動周期,參照國際社會治理黑色經濟的成功經驗,制定出一定的指標體系,對其進行有效的監測和預警。

首先,跟蹤監測黑色經濟的狀態變化,並對有關的信息進行及時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礎上,制定出相關對策措施。

其次,要隨時監測黑色經濟各項指標是否迅速逼近或達到某一臨界值,以便預先發出警報並及時採取防範和挽救措施。特別要重視對黑色經濟規模的定量考察。某一時期黑色經濟規模的大小既是經濟運行秩序正常與否的監控指標,又是社會穩定程度的指示器。

再次,重視治理工作的信息反饋,定期向社會公開。要準確地把握陰暗面,全面曝光。揭短短變長,報憂憂變喜。要改變我國經濟統計數據只報合法經濟不系統公開報告黑色經濟統計數據的制度。

最後,國家在對經濟信息進行收集和對基本經濟指標進行統計時,要充分考慮黑色經濟的狀況及其影響並及時對經濟數據進行修正,從而為科學制定宏觀經濟調控政策提供客觀依據。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