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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間是一個專用名詞。

現代漢字是指楷化後的漢字[1]正楷字形,包括繁體字和簡體字。現代漢字即從甲骨文、金文[2]、籀文、篆書,至隸書、草書、楷書、行書等演變而來。漢字為漢民族先民發明創製並作改進,是維繫漢族各方言區不可或缺的紐帶。現存最早可識的漢字是約公元前1300年殷商的甲骨文和稍後的金文, 再到秦朝的小篆 和隸書, 至漢魏隸書盛行,到了漢末隸書楷化為正楷,盛行於魏晉南北朝,至今通行。

名詞解釋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

除斥期間的法律意義就在於,督促權利人儘快行使權利,使不確定的法律關係儘快穩定下來。

除斥期間的期限

除斥期間可以由法律規定,也可以由當事人約定。如《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後60日內未做出接受遺贈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權。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解除的行使條件和期限。

除斥期間的計算

除斥期間一般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如撤銷權期限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但如果自行為發生之日超過五年,權利人才知道撤銷事由,也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一旦起算除斥期間,不能像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和延長,除斥期間屆滿,權利消滅,所以它也叫「不變期間」。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與除斥期間相近的一個概念是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是以一定的事實狀態存在和一定期間的經過為條件而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都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但兩者有如下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適用於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於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等,也可能適用干請求權,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受遺贈權。

(2)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後,人民法院才能審查;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主動審查。

(3)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屆滿只是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債權人實體權利不消滅: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參考文獻

  1. 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漢字,搜狐,2022-03-30
  2. 華夏古漢字《金文》,搜狐,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