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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試驗區 |
中文名稱: 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文名稱: Pilot Free Trade Zone |
自由貿易試驗區(Free Trade Zone,簡稱FTZ)是指在貿易和投資等方面比世貿組織有關規定更加優惠的貿易安排,在主權國家或地區的關境以外,劃出特定的區域,准許外國商品豁免關稅自由進出。 實質上是採取自由港政策的關稅隔離區。狹義僅指提供區內加工出口所需原料等貨物的進口豁免關稅的地區,類似出口加工區。廣義還包括自由港和轉口貿易區。[1]
歷史發展
2013年9月至2019年8月,中國已經分多批次批准了18個自貿試驗區,已經初步形成了"1+3+7+1+6"的拔海記基本格局,形成了東西南北中協調、陸海統籌的開放態勢,推動形成了我國新一輪全面開放格局。
2013年上半年,中國商務部、中國上海市人民政府會同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定《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草案)》,上報中國國務院審批。2013年7月3日,中國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該方案草案。9月27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上海自貿區實施範圍28.78平方公里,涵蓋四個片區:外高橋保稅區、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
2015年4月20日,《國務院關於印發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印發。
2017年3月31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遼寧)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陝西)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2017年10月18日,習近平在十九大報告中指出,賦予自由貿易試驗區更大改革自主權,探索建設自由貿易港 。
2018年4月13日,習近平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鄭重宣布,黨中央決定支持海南全島建設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 。5月2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做好自由貿易試驗區第四批改革試點經驗複製推廣工作的通知》 。10月16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批覆》,實施範圍為海南島全島 。11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戶匙促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戰略舉措 。2018年11月23日,國務院印發《關於支持自由貿易試驗區深化改革創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
商務部數據顯示,2019年1至6月,自貿試驗區吸收外資實現高速增長,自貿試驗區實際使用外資同比增長20.1% 。
2019年7月27日,印發《國務院關於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臨港新片區總體方案的通知》 。8月26日,《國務院關於同意新設6個自由貿易試驗區的批覆》印發,同意設立中國(山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江蘇)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廣西)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河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雲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
2019年8月26日,在國新辦舉行的6個新設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有關情況吹風會上,商務部副部長兼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王受文介紹,從2013年自貿試驗區工作啟動以來,中國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布局逐步完善,形成了覆蓋東西南北中的改革開放創新格局,在投資貿易自由化便利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政府職能轉變等領域進行了大膽探索,取得了顯著成效。
2020年9月21日,國務院關於印發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 。《國務院關於印發北京、湖南、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及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的通知》發布,通知顯示將《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湖南)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擴展區域方案》印發。
2021年7月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貿易投資便利化改革創新的若采判干措施》。
2022年,商務部表示,要持續推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更多省級經濟管理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