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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榜[ chī bǎng ]見「笞搒」。[1]
笞杖是我國古代使用得最廣泛的刑罰,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笞杖起始於「 扑作教刑」 ,正如許多事物在古老中國的存在狀態一樣,笞杖刑罰在中國也擁 有它悠久的發展歷史。笞杖刑罰的產生當追溯到原始社會後期。就我們現在所能找到的最早的文獻資料看,棍杖懲罰在開始時僅為一種師儒教訓弟子的手段。《 尚書·堯典》有「扑作教刑」句,據 鄭康成注,「撲為教官為刑者」。在周朝,隨着官方教育的發展,禮儀制度的健全,棒棍教育在典籍中也留下它的點點蹤跡。
此外,棍棒在 春秋戰國時期的軍事組織中也找到了它的用武之地。當時,棍棒刑罰已成為軍法中的常用刑。
根據明代董說《 七國考》以及其他史籍,參考 雲夢睡虎地秦簡、 江陵 張家山漢簡等出土文物,我們大抵可以確定笞刑在秦、楚、魏等國已成為官方常刑。因此,無怪乎 嬴政統一六國後, 秦帝國把笞刑作為國家的法定刑罰以及 刑訊的手段。正是在秦王朝,開始出現明確記載笞刑的文獻,《 雲夢秦簡》就多處提及笞刑,這種法律制度的設定,給司法刑訊以正當的權力,也為審判機關濫用刑罰開了口子。正所謂「捶楚之下,何求不得」,審判人員為了取得需要的口供,必定 無所不用其極,棍杖於此成為鍛煉冤獄的幫凶。《史記·李斯列傳》記「趙高治斯,榜掠千餘,不勝痛,自誣服」,不過是千百冤案中的一例。笞刑還成為引起秦末農民 大澤鄉起義的導火索,《 史記·陳涉世家》記 陳勝與 吳廣籌划起義停當,準備動手,那天陳勝故意對押送他們的軍官說他想逃跑,軍官因此動怒要笞責陳勝。對頭領施行笞辱極大地激怒了在場的戍卒, 陳涉趁機一躍而起(大約前此陳涉已趴臥在地),在吳廣的佐助下,奪劍殺官祭旗。
雖然笞刑在戰國、秦朝已經浮出歷史水面,但是它在當時卻依舊處於刑法的附屬位置。這從五刑的設置,即可見一斑。在漢代之前,官方規定的刑罰是墨、劓、宮、刖、殺五種,統稱之為五刑。其中殺是死刑,余者均以殘損人的肢體為懲罰,可歸屬為 肉刑。不難看出,肉刑占據了刑法的主導位置。直到漢 孝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這種情形始得以改觀。而這緣於一件頗具戲劇性的歷史事件。《漢書·刑法志》記當時一位名叫 淳于意的官員,違法犯罪被處以肉刑。在被逮赴衙之前,淳于意深深怨恨自己雖然生有五個女兒,卻沒有生養一個兒子,以致緊急關頭沒有能幫助自己的人。父親面臨的危機及其喟然長嘆,深深地觸動了他女兒緹縈的心。於是 緹縈上書文帝,痛陳受刑後不可復原,雖後欲改過自新,而其道永絕,並願入沒官府為婢,以贖父罪。文帝悲憫其意,下旨廢除肉刑,改用笞杖。以此為契機,笞杖開始在 古代中國法系中呈現出躍升的勢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