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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信息

私人信息,是指個別市場參與者所擁有的具有獨占性質的市場知識,其中經驗是市場參與者的最寶貴的個別知識。

基本信息

中文名 私人信息 [1]

外文名 private information

類型

私人信息1.jpg

一般認為,個別知識包括3類: [2]

(1)關於個人自身特徵的知識。如個人身體狀況和工作能力等;

(2)個人行為的知識。如努力程度、工作熱情等;

(3)個人對環境狀態的理解和認識方面的知識。主要指個人對市場信息的掌握和認識程度;

通過對公共知識和私人知識的了解,我們可以看出:

個別知識與公共知識之間沒有嚴格界限,個別知識可能會隨着時間的推移而成為共同知識;相反,共同知識也如此。

如果某個時點上的市場參加者所具有的個別知識落後於或在質量上劣於市場共同知識,該市場參加者就在信息上處於劣勢或不利的位置,信息經濟學將這種環境狀態稱為信息劣勢。

信息優勢使市場參加者易於獲取市場價格體系等信息系統所傳播的最新信息,從而能夠對市場資源實施更為有效的配置。反之,信息劣勢則將市場參加者難以獲得新信息,從而在資源配置中處於不利的位置。

私人信息2.jpg

假設

在勞動市場和法律合同中,作為甄別和信號的私人信息存在着多種形式,並且往往相互結合於一體。儘管將私人信息一一作區別有些困難,但人們通常假設廠商的私人信息構成在交易過程中形成的收益,這就是私人信息假設。該假設的核心是:談判、討價還價等經濟對策是一個對策雙方以初始信息差別為條件的信息交流過程。

這樣,拖延合同簽定的時間或者以某種藉口將議案擱置等行為都很有可能是希望或要求傳遞可信的私人信息。因此,私人信息很可能與經濟實踐相關,特別是作為具有成本因素的拖延行為的原因。

我們認為,私人信息假設的中心是假設拖延行動和其他具有成本的活動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了一種簡單的經濟信號。在傳播途徑上,私人信息通過個別交際網絡而實現其對市場參與者的影響。雖然私人信息不象公共信息那樣同時在眾多廠商中傳播,但它們往往比公共信息更可能引起廠商的注意。

從私人信息的預期效用看,私人信息大多導致偶然市場的形成並可能相應地提高市場運行效率。所以,通過非正式途徑傳遞經濟信息或者收集與釋放低成本的"小道消息"等活動並非愚蠢的經濟行為,儘管這些"小道消息"常常不足為信。

在市場經濟體制中,具有私人信息的討價還價是私人信息分析的重要領域。大量的分析結果表明:在個別或非正式場合真實地顯示私人信息,可以極大地提高市場效率。由於利益最大化的市場參與者都力圖使其從交易中獲得的個人收益極大化,這樣,作為該假設的極端情況,可以肯定,私人信息在討價還價過程中將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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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下面,我們舉例來進行分析:

例如,工會可能認識到,如果它十分容易地同意低工資水平,那麼這將對廠商採取低工資策略產生強烈刺激,結果,即使工會工人的勞動力價值非常高,他們也可能領取低工資。廠商隱瞞或"偽造"工人收益希望值的可能性導致了這樣一種風險:工會不能獲得可行的高工資。

與這種風險相反,工會的刺激可能通過罷工的方式表達他們提高工資的主張。這樣,為了避免雙重風險,在理論上和實際事務中,允許在多次重複談判中建立起來的誠實的名譽基礎上,雙方都遵守直接顯示的私人信息。在這裡,名譽的作用能夠解釋中間商,如經紀人、代理人的可靠性。

中間商的長期利益使他們往往不願意在經濟活動中從事"一錘子"買賣,而寧願遵守操作的職業標準做"模範公民"。很簡單,"模範公民"的信譽是中間商獲取長期利益的有力保障。同樣,就短期合同進行重複談判的廠商和工會,也可能具有在談判中直接顯示私人信息的刺激。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獲得以下兩個結論:

1、共同知識使市場參與者成為市場活動中理性的價格接受者,個別知識推動市場參與者成為理性的價格支配者。在這種相互矛盾的信息交流中,社會稀缺資源得到不同效率的配置。

私人信息4.jpg

2、所有市場參與者的信息集合中可以被這些市場參與者自由獲取的信息構成公共信息,而私人信息僅是某個市場參與者可以單獨獲得的信息形式。公共信息是市場運行的基礎,而私人信息是市場存在的基礎。如果只有公共信息而沒有私人信息,市場就可能沒有交易;如果只有私人信息而沒有公共信息,市場將難以進行交易。所以,公共信息與私人信息對於市場的存在與交易活動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網上隨意公布他人私人信息屬於違法嗎

一,違反公民隱私權。

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證號碼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

3、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

私人信息5.jpg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未經本人允許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以及將他們公開。

6、調查、刺探他人社會關係並非法公諸於眾。

7、干擾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對其進行調查、公布。

8、將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會公布。

9、泄露公民的個人材料或公諸於眾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向社會公開的純屬個人的情況。

11、未經他人許可,私自公開他人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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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法律及處罰:

1,憲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憲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憲法,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通則

第一百條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140.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141.盜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稱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侵犯姓名權、名稱權的行為。

3,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