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質押換開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票據質押換開是一個專有名詞術語。
中華文明是一種獨特的文明[1],其文字也是非常獨特的。在世界上所有的國家中,只有中國由於其民族文化強大的包容性與同化性而始終沒有間斷過的文化傳承,這使漢字成為世界上較少的沒有間斷過的文字形式。約公元前14世紀殷商後期出現的甲骨文[2]被廣泛認為是漢字的第一種形式,一直發展到今日,有三四千年的歷史。
名詞解釋
票據質押換開是指,相關企業將自身持有的零散、低信用銀行承兌匯票(質押優質商票情況很少見)質押給商業銀行並在該銀行承兌開票,然後在開票行或其他行辦理貼現。票據二級市場因為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市場具有幾個明顯特徵:一個是,票據面額的歧視金字塔,即票據面額越小往往利率越高,面額越大利率反而越小;第二個是低信用銀票和高信用銀票流動性差異明顯、信用利差顯著,有時,二者利差甚至可以達到上百BP。
票據質押換開業務本質上充分利用了票據二級市場存在的特性,將流動性差、面額零散、利率高的銀票轉化為面額整、流動性高的銀票,初衷是為持票企業解決低質票據流動性差、融資難的問題,但被部分專注套利的企業利用,從中賺取了大量信用利差和流動性利差,在特殊情景下,回報可以達到驚人地步。
票據質押
票據質押是指匯票(包含紙票和電票)的合法持有人作為融資業務申請人,在匯票到期日前以匯票作為質押擔保,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融資,並按約定償還本息和費用的授信業務。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票據質押時,出質人僅在票據上記載「質押」字樣而未簽名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單獨簽訂質押合同或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電票質押沒有採用質押形式,而是轉讓背書,持票人不一定擁有質權。在簽訂質押合同時,不存在質押背書形式的對抗,仍然可以爭取質權人的權利。但可以肯定的是,最標準的質押方式一定是質押背書。
票據上記載的質押字樣表明質押意思的,如「為擔保」、「為設質」等,也應視為有效。記載「質押」字樣,由後手背書人背書、轉讓或者質押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票據責任,但不影響出票人、承兌人和前手原背書人的票據責任。
質押票據到期日前,如質權人未發出質押解除申請,出質人駁回質押解除申請,或出質人未回復質押解除申請,電票系統將在票據到期日開始時將票據狀態變更為「質押已到票據到期日」。在未來或者到期日,質權人可以發起提示付款或逾期提示付款的申請。
票據套利
票據套利,即由於當前市場票據貼現利率與存款利率倒掛,出現存款利率高於票據貼現利率的情況時,企業利用該利差獲得利潤的行為就稱之為票據套利。
「票據」是指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票據先是作為一種延期支付的手段,在企業之間流轉。在票據到期前,如果持票企業需要提前獲得票據資金,可以進行票據「貼現」,即持票人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轉讓給銀行等金融機構。銀行可以將已貼現未到期票據轉讓給其他銀行,稱為「轉貼現」。銀行也可以將已貼現未到期票據轉讓給央行,稱為「再貼現」。
參考文獻
- ↑ 中華漢字:人類發展史上空前絕後的文明瑰寶!,搜狐,2019-07-20
- ↑ 傳統薈萃 | 甲骨文,搜狐,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