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微商代購等都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嗎?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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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法實施後,微商代購等都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嗎?
1月1日,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一段時間以來多家主流媒體以《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 微商代購都需取得經營許可證 並繳納稅款》、《代購、微商要「黃」了?國家正式出手,首部電商法實施!》、《電商法正式實施,代購和微商須辦營業執照》為題進行報道,光看標題似乎所有的微商和代購都是要辦理營業執照的,甚至有的媒體更是危言聳聽的說新電商法給微商和代購帶上了緊箍咒,整個行業都要「黃」了?
難道電商法真是一部打擊微商,取締代購的法律嗎?還是說是這些媒體在誤導讀者。我覺得很有必要閱讀法律原文,不要讓謠言滿天飛,更不要讓本來是「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電商法」,成為某些人嘴裡的惡法。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通讀《電子商務法》全文並無「微商、代購」這兩個詞彙,甚至連「電商」、「網店」這樣的詞彙也沒有出現,可能是這幾個詞彙太俗了或者僅僅是簡稱,不適合用在法律條文裡面。
其次,電子商務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那麼,是否據此可以理解互聯網小額理財、付費閱讀新聞、音視頻網站會員充值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管理的範疇呢?而同樣屬於充值類的,比如共享單車就算是電子商務了。
首先,需要說明的是,通讀《電子商務法》全文並無「微商、代購」這兩個詞彙,甚至連「電商」、「網店」這樣的詞彙也沒有出現,可能是這幾個詞彙太俗了或者僅僅是簡稱,不適合用在法律條文裡面。
其次,電子商務法總則中明確規定「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提供新聞信息、音視頻節目、出版以及文化產品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那麼,是否據此可以理解互聯網小額理財、付費閱讀新聞、音視頻網站會員充值不屬於電子商務法管理的範疇呢?而同樣屬於充值類的,比如共享單車就算是電子商務了。
最後,就是關於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和行政許可的問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那麼,問題來了,微信上賣農產品,算不算微商,要不要進行主體登記?如何證明是自產的?如果算微商,那顯然按照某些媒體說的,微商都要進行主體登記,須辦營業執照這一說法講不通。如果不算微商?在微信上賣農產品這又算什麼呢?還有就是農產品,尤其是果實蔬菜等要不要辦食品流通經營許可證?
以上這些問題,是我看了電子商務法之後的幾個疑惑,希望能得到更全面的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