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期間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清償期間又稱履行期間和給付期間,是指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時間限制。確定清償期間可依法律直接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辦法》第27條規定,中標者應在合同生效日起60日內付清全部地價款。也可由當事人約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包括履行期限在內。履行期限既無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又無約定的,可依債的性質決定,可依交易習慣或誠實信用原則等確定。依上述規則都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2條關於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期間的規定處理。[1]
清償期間的法律效果
清償期間一旦屆至,即發生下列法律效果:
(1)債務人應自覺履行,債權人也可請求清償;
(2)自清償期屆至時,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3)清償期是確定期限的,債務人自期間屆滿時起不履行的,負遲延責任;
(4)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提出清償要求,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債權人自清償要求提出時負遲延責任;
(5)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並都屆清償期的,在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可以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6)二人互負內容相同的債務,且都屆清償期的,可以互相抵銷雙方債務。
領 域
經濟學
別 稱
履行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