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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圖鏈接來自 黨政機關 的圖片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有關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工作職責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有關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1]

(五)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維護社會穩定。

(六)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九)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一)指導各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2]。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

(十五)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十七)指導各地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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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