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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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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輔助人員,法院中除審判人員以外的協助進行審判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1]
別名 法院審判輔助人員
國籍 中國 [2]
包括 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和司法警察
簡介
法院司法輔助人員 ancillary judicial personel in courts
分類
書記員
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也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包括開庭準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案卷、處理文書、辦理司法統計、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協助審判人員對案件有關問題進行調查,以及宣傳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國家的法院也設書記人員,稱書記官,負責掌管編案、記錄、文牘、統計等工作。
有的國家的書記人員職權較大,例如,英國的治安法院書記官,有權在審判庭上就法律問題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預審理和參加評議。蘇聯各級法院也設書記員,有的法院還分設法院書記員和審判庭書記員。
執行員
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執行員,負責辦理民事判決和裁定的執行事項,以及刑事判決和裁定中關於財產的執行事項。他們根據審判員下達的執行書、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執行書和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進行工作,有權了解案情,並且責令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限期履行義務。對逾期不履行的,執行員有權予以強制執行。
許多國家的法院都設有執行人員,稱執達官(bailiff),負責送達法院文書和執行判決等工作。法國的執達官受當事人委託,依自己的職權執行職務,不屬法院建制。聯邦德國則規定,對不動產的執行,執達員須以法院命令為依據;對動產的執行可以獨自處理。
法醫
運用醫學技術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屍體、物品或物質進行鑑別、判定、作出法醫鑑定的專門人員(見法醫學鑑定)。按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法醫。"世界各國均設有法醫,但並不都在法院編制之內。
司法警察
簡稱法警。中國各級人民法院均設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職責是警衛法庭,提押犯人,執行搜查、拘傳和送達訴訟文書。
國辦:《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規範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管理體制、崗位職責、人員招聘、管理監督、職業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規範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具體措施和要求。
《意見》指出,警務輔助人員是根據社會治安形勢發展和公安工作實際需要,面向社會招聘,為公安機關日常運轉和警務活動提供輔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員。要堅持問題導向,樹立法治思維,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崗位職責為核心,以完善管理制度、落實職業保障為重點,推動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實現制度化、規範化、法治化,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提供有效的人力資源保障。
《意見》明確,按照職責分工,警務輔助人員分為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文職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非執法崗位人民警察從事行政管理、技術支持、警務保障等工作,勤務輔警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執法崗位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和其他勤務活動。
同時明確了文職輔警和勤務輔警可從事的相關輔助工作,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不得從事的工作。警務輔助人員要按規定配發統一的工作證件,統一着裝,持證上崗。警務輔助人員協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履行職責行為後果由所在公安機關承擔。
《意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科學配置併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
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准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意見》要求,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責任。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日常管理制度,加強崗前培訓和年度定期培訓,建立考核晉升機制,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建立健全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監督、投訴和退出機制,嚴格違法違紀行為處理,對違反公安機關紀律要求或者相關規章制度的,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或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開除或解除人事(勞動)關係;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意見》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監督檢查,落實保障措施,切實擔負起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要將警務輔助人員相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依法保障警務輔助人員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用工、勞動保護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意見》還要求,各地要緊密結合實際,研究制定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或工作細則,不斷推動警務輔助隊伍正規化建設向更高水平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