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彬 (大法官)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林彬 (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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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
性別 男 |
生平
民國9年(1920年),林彬自北京大學法學系畢業,獲學士學位,留校任教。此後,曾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處任檢察官、推事、庭長、審判官等職。民國12年(1923年),主辦曹錕賄選總統案。民國15年(1926年),主辦段祺瑞政府髙級官員殺傷請願學生案。
- 1927年,林彬出任國民政府法制局編審。
- 1928年立法院成立,林彬先後出任第一至四屆立法委員,同時兼任法制委員會委員長。其間參與起草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及說明書,參與制定了標準法、國籍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戶籍法、土地法、強制執行法、違警罰法、破產法、公證法、律師法及各種機關組織法等法律。其間,他還任教於國立北京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國立中央大學等校法律系。[1][2]
- 1937年,林彬曾因病返鄉,抗日戰爭爆發後返回南京,後又與國民政府一同前往四川。
- 1939年因母親逝世而回鄉奔喪。
- 1942年起,任考試院法規委員會委員。
- 1945年當選中央監察委員。
- 1946年又當選制憲國民大會代表。
- 1947年當選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
- 1948年出任司法院大法官。
- 遷居臺灣後,於1950年至1954年間任司法行政部部長。同時還任臺灣大學教授、總統府國策顧問等。
- 1958年7月24日林彬逝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