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五代史·馮道傳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舊五代史·馮道傳出自於《舊五代史》,原名《五代史》,也稱《梁唐晉漢周書》,後人為區別於歐陽修的《新五代史》,便習稱《舊五代史》。這是由宋太祖詔令編纂的官修史書。[1]
原文
馮道,字可道, 瀛州城人。道少純厚,好學善屬文,不恥惡衣食,負米奉親之外,惟以披誦吟諷為事,雖大雪擁戶,凝塵滿席,湛如也。天祜中,劉守光署為幽州掾。守光引兵伐中山,訪於徐屬,道常以利害箴之,守光怒,置於獄中,尋為人所救免。守光敗,監軍使張承業徵辟為本院巡官。承業重其文章履行,甚見待遇。承業尋薦為霸府從事,俄署太原掌書記。時莊宗並有河北,文翰甚繁,一以委之。莊宗與梁軍央河對壘,郭崇韜以諸校伴食數多,主者不辦,請少罷減。莊宗怒曰:「孤為效命者設食都不自由,其河北三鎮,令三軍別擇一人為帥,孤請歸太原以避賢路。」
遽命道對面草詞,將示其眾。道執筆久之,莊宗正色促焉,道徐起對曰:「道所掌筆觀,敢不供職。今大王屢集大功,方平南寇崇韜所諫未至過當阻拒之則可不可以向來之喧動群議敵人若知大王君臣之不和矣。幸熟而思之,則天下幸甚也。」俄而崇韜入謝,因道為之解焉,人始重其膽量。時契丹方盛,素聞道名,欲掠而取之,會邊人有備,獲免。明宗入洛,遽謂近臣安重誨曰:「先帝時馮道郎中何在?」重誨曰:「近除翰林學士。」明宗曰:「此人朕素諳悉,甚好宰相。」俄拜端明殿學士,端明之號,自道始也。凡孤寒士子,抱才業雖素未知識者皆與引用;唐末衣冠,履行浮躁者必抑而鎮之。
一日,道因上謁既退,明宗顧謂侍臣曰:「馮道性純儉,頃在德勝寨居一茅庵,與從人同器食,臥則芻藁一束,其心晏如也。」道尤長於篇詠,秉筆則成,典麗之外,義含古道,必為遠近傳寫。晉少帝即位,加守太尉,進封燕國公。道嘗問朝中熟客曰:「道之在政事堂人有何說?」客曰:「是非相半。」道曰:「凡人同者為是,不同為非,而非道者,十恐有九。昔仲尼聖人也,猶為叔孫武叔所毀,況道之虛薄者乎!」然道之所持,始終不易。道歷任四朝,三入中書,在相位二十餘年,以持重鎮俗為己任,未嘗以片簡擾於諸侯。
譯文
馮道,字可道,是瀛州景城人。馮道年少時,性情純樸厚道,愛好學習善於寫文章,不以衣食粗陋為恥,除備辦飯食奉養雙親外,就只以讀書作詩為樂事,即使是在大雪擁門的寒天、塵垢滿席的陋室,也快樂自如。天祐年間,劉守光任命他做幽州掾吏。劉守光領兵討伐中山國,問計於下屬,馮道總是對他曉以利害,劉守光大怒,把馮道關進牢中,不久被人營救出來。劉守光戰敗,監軍使張承業任命馮道做本院巡官。張承業看重馮道的文章作為,很是禮待他。張承業不久舉薦他做了霸府從事,稍後又任太原掌書記。
其時莊宗據有河北,文牘事務繁忙,統由馮道掌管。莊宗軍隊與梁軍隔黃河相對峙,郭宗韜因諸將校會餐人數過多,主管人供應不起,請稍減員,莊宗發怒說:「我想給那些為我效力的人管幾頓飯,自己都做不得主,那麼河北三鎮就請三軍另外選擇一人任主帥,我請求回太原,以避賢讓路。」隨即命馮道當面草擬文書,以向部下宣告。馮道持筆呆了很久,莊宗嚴厲催促他,他緩緩起身答道:「我的職責就是掌管筆墨文書,豈敢不奉命從事。如今大王您屢建大功,剛剛平定南方寇亂,崇韜所諫,未必失當,拒絕他可以,卻不可用剛才那番話挑起眾議。敵人若是得知,便會說大王您這裡君臣不和了。希望再三考慮,那便是天下的萬幸。」不久郭崇韜入朝致謝,因為馮道替他解了圍。人們開始敬重馮道的膽識。這時契丹勢力正盛,一向聞知馮道的名聲,想把他搶奪過來,恰逢邊防軍人有準備,馮道才得以避免。
明宗入主洛陽後,立刻問近臣安重誨說:「先帝在位時的馮道郎中在什麼地方?」安重誨回答:「不久前授翰林學士。」明宗說:「此人我久已熟知,是個好宰相。」很快便拜馮道為端明殿學士,「端明」之號就是從馮道開始設立的。凡貧困微賤、有才能有抱負的人,即使素不相識也加以重用;唐朝末年世族中行為浮躁的人,他必定貶抑不用。一天,馮道朝拜後已退下,明宗回頭對侍臣說:「馮道本性純樸節儉,不久前在德勝寨住一座茅棚,與僕人同在一起吃飯,就睡在一捆茅草上,內心快樂自如。」馮道特別擅長韻文歌賦,提筆就成,典雅清麗之外,內含古時德義道理,必被遠近的人所傳誦。晉少帝即位,加封守太尉,進封為燕國公。
馮道曾問朝中熟知的客人說:「我在政事堂,別人有什麼議論?」客人說:「毀譽參半。」馮道說:「凡與人相合的別人就稱譽,與人不合的別人就詆毀,而詆毀我的人,十個中恐怕就有九個。古者仲尼是聖人,仍被叔孫武叔詆毀,何況我這樣空虛淺薄的人呢!」然而馮道所堅持的,始終不改變。馮道歷任唐、晉、漢、周四朝,三次進中書省,居相位二十幾年,以持重鎮俗作為己任,不曾以片言隻語驚擾諸侯。[2]
作者簡介
薛居正(912年-981年)字子平,開封浚儀(今河南開封)人,北宋名臣、史學家。開寶六年(973年),由薛居正監修,盧多遜、扈蒙等受命修《五代史》。《五代史》成,又名《梁唐晉漢周書》。後世為別於歐陽修《新五代史》,改作《舊五代史》。[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