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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藩體制是指17世紀德川家康建立了由幕府和藩國共同統治的封建制度。在幕藩體制下,將軍是日本的最高統治者,幕府是國家的最高的政權機關。幕府統治全國各地的藩國。各藩的統治者是大名,效忠於幕府,幕府對他們實行交替參覲制度。大名仍擁有很大的獨立性,他們在自己的領地上擁有行政、司法、軍事和稅收等權力 。

建立意義

德川幕府建立後,首先加強和完善中央組織機構。在江戶時代,身份等級有嚴格的規定,除公卿貴族外,人們被劃分為士、農、工、商等級,次序不能顛倒。幕府還制定了武士戒規(《武家諸法度》),以及規定天皇和公卿貴族、寺社權力和活動的法規(《禁中並公家諸法度》、《諸宗諸本山諸法度》)等。

幕府作為全國統一政權有着強大的權力,是集權的。從經濟上說,幕府擁有絕對優勢的經濟力量,這是集權的基礎,也是集權的表現。反映在:(1)掌握占全國總石高四分之一的耕地。德川時代總石高2800——3000萬石,幕府領地占700萬石。其中,300萬石分與旗本、御家人,400萬石由幕府直轄,稱「天領」。「天領」皆富饒之地,分布於全國(68國中的47國),尤其集中在關東(29%)、東海道(20%)和畿內(18%)。(2)直轄全國重要城市,如首都江戶、傳統的都城和手工業中心京都、全國市場大阪、對外貿易中心長崎、以及伏見、堺、奈良、博多等。(3)直營全國主要礦山,如佐渡、伊豆的金礦,主野、石見的銀礦等。幕府壟斷了貨幣發行權,設金座、銀座進行管理。(4)控制和統一管理全國主要交通網。德川時代交通四通八達。陸路幹線有五街道:東海道中山道日光道甲州道、奧州道等,皆以江戶日本橋為起點,通向各主要地點。沿途設有驛站,配備「傳馬」、「飛腳」。海路有沿日本海經太平洋的東回航路和經瀨戶內海的西回航路。交通要道上的所有關所,由幕府直接管理和控制,各藩不得私設關卡。(5)通過鎖國,壟斷對外貿易。總之,幕府控制了全國的經濟命脈,擁有任何一個藩都無法匹敵的經濟實力。[1]

從政治上說,幕府將軍既是全國最大的封建領主,又是全國最高的封建統治者,兩者相互作用。作為全國最高統治者,即幕府政治上的集權,表現在:第一,將軍政權得到天皇的承認,又完全獨立於朝廷之外。天皇承認德川氏是武家棟樑,子孫世襲。每代將軍繼任由天皇發布「將軍宣下」,承認將軍為日本最高統治者,故幕府稱「公儀」即政府之意。但是,除形式上的「將軍宣下」外,幕府不受朝廷干涉,尤其是武家官職不列入朝廷官職表,完全獨立。相反,朝廷包括天皇在內,要服從幕府頒布的《禁中並公家諸法度》。該法度第一條即規定:「天子諸藝能之事,第一御學問也。」這裡的所謂「學問」是指精通朝廷儀式、政務等掌故而言。從鎌倉幕府以來,天皇、公家不過問政治,僅在「學問」方面發揮補充作用,已成為一種傳統。因此,這一條規定意思是說:「仔細了解如何當好天皇,以繼承這一傳統,是天皇的首要任務。」 第二,幕府掌握政治、軍事以及外交大權。幕府有制定、頒布、施行法律,轉封、減封、沒收大名領地和監督各藩施政的權力。幕府有一支常備軍,即旗本5200餘人、御家人19300餘人,合計22600餘人,加上他們的陪臣,號稱「旗本八萬騎」。但戰時主要依靠徵發各藩的軍役,動員的總兵力可達八萬人。這支軍隊由將軍任最高統帥。因此,從兵力來說,也是任何一個大名無法匹敵的。幕府對外代表國家,國書由將軍簽署,稱「大君」、「日本國王」。幕府不僅獨占外交大權,朝廷與大名不得過問,甚至有關外交的情報與消息,也由幕府壟斷,秘而不宣。 第三,幕府建立了相應於全國最高統治者地位的龐大而嚴密的官僚機構,輔佐將軍,統治全國。德川幕府的官制如下表: 這個官僚機構的特點是:兩重性,既是全國統治機構,又是幕府直轄地的管理機構;政治與軍事合一、行政與司法合一;集議制與輪流值班制;監視機關發達;譜代掌權,排除外樣;將軍專制,等。 總之,幕府控制了全國的經濟命脈,掌握了全國的最高統治權,無論經濟上還是政治上,都具有支配全國的權力,從這個意義上講,幕府無疑是集權的。但從它與藩的關係看,又是分權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