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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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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法修正案(九)》[1]增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2]、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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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