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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乞丐法

來自網絡的圖片

宋朝「惠養乞丐法」介紹乞丐」一詞用來廣泛稱呼討飯之人是從宋朝開始的,如《太平廣記》中引《王氏見聞》的一句話,就將乞丐與馬醫、酒保、傭作及人販子之流相提並論。宋朝時期的商品經濟非常發達,也因此,大部分人可以通過商品服務來養活自己,無需去做乞討的事情。但是,即便如此在宋朝乞丐也不少。那政府是怎麼管理這些人的呢?[1]

宋朝政府對這些人設置了救濟場所

按照宋朝法律,政府必須設立這樣的福利機構,收留這些乞丐,不允許出現乞丐凍死街頭的情況。在張擇端的畫像中,我們不需要擔心這三名乞丐會被凍死,因為,那時候正是春暖花開的季節。

熙寧十年,朝廷頒布法律「惠養乞丐法」,於熙寧十一年開始實施。法律規定:每年十月份,政府就得對管轄內的老弱病殘者進行定期查看,每人每天發放糧食,成人是米豆一升,幼兒是米豆半升。從十月份發放到次年的三月份,中間不允許中斷,且不能出現餓死的情況。

這個法律一直被延續下來,甚至,到宋朝南遷後也沒有放棄。此外,「惠養乞丐法」頒布不久,還頒布了另一條對乞丐有利的法律。元符元年,朝廷頒布「居養法」,要求各州府設立居養院,用來收留那些孤寡貧幼、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按月供給口糧,請大夫看病,這是政府盡義務的表現。

起初,居養院只收留孤寡貧幼之人,請人照顧以維持他們的生計。後來,因為不願看到那麼多在寒冷的街頭凍死的乞丐,宋徽宗便下令:在寒冷的冬季將那些衣着單薄的乞丐也收留進居養院。之後,南宋又增添了養濟院,宋高宗下旨:將街頭受凍的乞丐收留進養濟院。

就這樣,養濟院和居養院有了同樣的功能,就是收養受凍的乞丐。宋朝的這兩項法律相輔相成,一個解決乞丐的溫飽問題,一個解決乞丐的居住問題。當然,兩項法律都是季節性的,只有到了冬天,政府才會對乞丐伸出援手,其它時間,還是需要乞丐們自己解決溫飽及居住問題。

政府通常是每年十月份開始賑濟、十一月份開始收養,然後,到次年的二月份開始遣散、三月份結束賑濟。當然,出現特殊情況時,政府可以適當延長賑濟、收養的時間。例如:紹興二年三月,政府發現臨安府遣散的乞丐還是沒地方可去,於是,政府決定將收養時間延長一個月,等到小麥成熟後再遣散乞丐,讓他們能夠自己去營生。

還有熙寧八年,河北政府向朝廷請求將賑濟時間延長至六月份,宋神宗便同意了這個要求。此外,乞丐們如果生病,按照法律還可以免費獲得醫治。

政府給予社會弱勢群體的福利,總免不了受到一些官員的惦記。

為了能夠在這些利益上分一杯羹,他們常常會讓一些身強力壯、吃穿不愁的人混到乞丐的行列之中,分享這些政府的福利。同時,他們還可以安排一些遊手好閒的富家子弟混到居養院去居住。

更加可恨的是,乞丐們領到自己的米豆後,會遭到一些不明身份人的搶奪,這些人多半是政府的內部官員。而且,他們還會在居養院中殘忍對待流浪乞丐,將其束縛雙手置於一旁。這些官員鑽制度的空子,還是需要政府能夠完善制度,讓官員沒有辦法侵犯弱勢群體的利益。

社會福利肯定來源於政府稅收,宋朝的福利這麼好,那麼,會不會是通過加重稅收來實現的呢?

答案似乎是肯定的,但是,我們卻不能忽視這些福利所帶來的影響。給予公民最基本的救濟,防止公民因為貧困生活無法繼續,是一個國家最基本的義務。如果,國家連這個福利都沒有,我們又怎麼會覺得這個國家越來越好呢?

當然,在國家提供的基礎福利之外,民間也需要構造一個層次更加豐富、覆蓋面更加廣泛的慈善體系。宋朝這一點做的不錯,宋朝除了兩項針對乞丐救治的法律外,還有一些民間慈善組織,由士紳人群、寺廟、富民人群組成,他們定期會組織賑濟活動,向乞丐伸出援手。

這裡面,最出名的應該屬士紳劉宰,曾三次組織志同道合的人一起開辦粥場,為吃不飽飯的群眾施捨粥。第一次是在嘉定二年十月,救助飢餓群眾四千多人;第二次是在嘉定十六年十一月,當日最多的食客達到一萬五千人次;第三次是在紹定元年二月。

據《夢梁錄》記載,臨安府時遇大雪,很多沒有衣服保暖的乞丐凍死在路邊。之後,一位富人特地沿路查看受災人員的情況,一路施捨一些銀子、衣物給他們,讓他們能夠在這種惡劣的環境下生存下去。這個故事比較暖人,也讓我們知道,世間還是有真情存在的。

其實,中國古代乞丐的歷史,幾乎與文明社會同時開始。

雖然,乞丐是社會最底層的貧民,不為歷代的統治階級所重視,很少被載入正史之中,但是,在文人墨客的私家筆記或野史中,卻留下了許多關於乞丐的記載。此外,不管是古代還是現代,對於乞丐這個群體,國家都會有相應的福利設施與救濟措施。[2]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