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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是中國的一個名詞術語。

漢字是用於記錄漢語,進行書面交流,傳承民族文化的書寫符號系統[1],也是最富有民族特色的中國書法藝術[2]的載體,是中華民族智慧的結晶,它蘊藏着許許多多的文化內涵。

名詞解釋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簡稱IASB)。

IASB的前身是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簡稱IASC),在2000年進行全面重組並於2001年初改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

IASC是由來自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墨西哥、荷蘭、英國和愛爾蘭以及美國的會計職業團體於1973年發起成立的。從1983年起,作為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Accountants,簡稱「IFAC」)成員的所有會計職業團體均已成為IASC的成員。中國於1998年5月正式加入IASC和國際會計師聯合會。

IASC的目標是,制定和發布國際會計準則,促進國際會計的協調。

重組前,國際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由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理事會(IASC Board)承擔。理事會由13個國家的會計職業團體的代表以及不超過4個在財務報告方面利益相關的其他組織的代表組成。除理事會外,IASC還成立了諮詢團(Consultative Group)、顧問委員會(Advisory Council)和常設解釋委員會(Standing Interpretation Committee)三個機構。諮詢團定期開會,與理事會討論國際會計準則項目中的技術問題、IASC的工作計劃及戰略,在IASC制定國際會計準則的應循程序(Due Process)以及推動承認國際會計準則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顧問委員會的作用是提高國際會計準則的可信度,推動國際會計準則廣泛承認。常設解釋委員會定期考慮因缺少權威指南而出現分歧或不可接受的處理方法的議題,起草解釋公告(建議稿),公開徵求意見後報經理事會批准。

IASC重組是1997年提出來的,IASC為此專門成立了「戰略工作組」(Strategy Working Party)。1998底,戰略工作組提出了重組方案,具體體現在《重塑IASC未來》這一研究報告中。該方案建議,新IASC設基金會、理事會和制定委員會三個層次,基金會任免理事會成員和制定委員會成員,理事會負責審議和投票表決,制定委員會負責研究起草準則。這個方案與原結構的差別在於,會計準則制定工作由專職成員負責,而不是像以前那樣由指導委員會這樣的兼職人員負責;技術性討論落在制定委員會這個層次上,理事會更象一個表決機構。因為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兩個機構分別負責,因此有人稱之為「兩院制」。

上述方案受到美國等幾個英語國家的反對。1999年11月,戰略工作組向IASC理事會遞交了題為《關於重塑IASC未來的建議》的最終報告。根據這一方案,除了設立類似於基金會的管理委員會(Trustees)外,不再分設理事會和制定委員會,而是合二為一,稱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即IASB,這個理事會由專職人士組成,對會計準則有最後的決定權。因為研究制定和表決通過由一個機構負責,因此被稱為「一院制」。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目標

  • 本着公眾利益,制定一套高質量的、可理解的並且可實施的全球性會計準則,這套準則要求在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報告中提供高質量的、透明的且可比的信息,以幫助世界資本市場的參與者和其他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
  • 促進這些準則的使用和嚴格實施;
  • 促成各國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趨同於高質量的解決方案。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的職責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旨在制訂高質量、易於理解和具可行性的國際會計準則,準則要求向公眾披露的財務報告應具明晰性和可比性。此外,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還將聯手各國的國家會計準則制訂者在國際準則的制訂上達成一致。具體來說,IASB的職責包括起草和公布國際會計準則和徵求意見稿,批准常設委員會解釋公告,負責IASC日常技術安排和有關技術問題的項目規劃等。

對所有技術事務完全負責,包括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徵求意見稿(均包括不同意見的內容)的起草和發布,以及國際財務報告解釋委員會解釋公告的最終審批;

必須就所有項目公布徵求意見稿,而且一般會對重要項目公布原則公告草案或其他討論性文件以公開徵求意見;

完全負責其技術議程和技術事務的項目安排;在組織其工作時,理事會可以將具體的研究或其他工作分配給國家準則制定機構或其他組織;

識別和審核與議題相關的所有事項,並研究其他國家會計準則和實務

負責審核在文件發布後的合理期限內反饋的對徵求意見性文件的意見

一般會成立指導委員會或其他類型的專家諮詢組,為重要項目提供諮詢

必須就重要項目、議程決議和工作優先安排與準則諮詢委員會協商

一般會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和徵求意見稿一起公布其結論基礎;

必須考慮舉行公開聽證會,討論建議的準則,雖然並不要求對每個項目舉行公開聽證會;

必須考慮(在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進行實地測試,以確保建議的準則在所有環境下均是切實可行的和可操作的,雖然並不要求對每個項目進行實地測試。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