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代理人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商標代理人是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通過的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服務機構以及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從事商標代理事務的商標代理從業人員。[1]
歷史沿革
管理暫行辦法
《商標代理組織管理暫行辦法》(1994年7月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並實施)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5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予以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取得資格證書的代理人應在一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於一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所以,商標代理人是指:取得商標代理資格證書、並在一個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的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人。
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取消「商標代理組織審批」和「商標代理人資格核准」兩項行政審批之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不再舉辦「全國商標代理人資格考試」。
機構改革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誌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
商標代理機構備案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從事國家知識產權局主管的商標事宜代理業務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
商標代理機構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標代理機構備案表》,按要求填寫(以紙質方式提出的,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在指定位置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負責人簽字。
(二)商標代理從業人員名單。
(三)營業執照或者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的複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如果營業執照未載明詳細經營範圍,需同時提交公司經營範圍的證明文件複印件並加蓋商標代理機構章戳。
註:採用在線辦理方式的,需上傳上述文件的彩色掃描件。
職責
一、代理商標申請人進行註冊申請前的商標查詢,確定其商標是否可以註冊,代理商標所有人進行使用未註冊商標進入市場前的查詢,確定該商標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標權。
二、代理續展註冊、轉讓註冊、許可使用合同備案、變更註冊人名稱或地址、補發註冊證等有關事務。
三、代理商標申請註冊、商標駁回複審、商標異議、異議答辯、異議複審、商標爭議、爭議答辯、商標註冊不當或3年不使用撤銷、撤銷答辯等有關商標確權程序中的法律事務。
四、代理中國申請人到國外辦理商標國際註冊以及在申請註冊過程中的各種法律事務。
五、代理商標權海關備案。
六、代理解決商標侵權糾紛,商標侵權投訴等法律事務。
七、代理外國申請人到中國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商標法律事務。
代理申請
註冊申請、商標保護等商標事務的法律性、專業性很強,當事人即可自行到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也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並由該組織指定具體的商標代理人來辦理。只有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才可接受委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商標代理人個人不得直接接受委託從事商標代理業務。[2]
參考文獻
- ↑ 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發放使用規定有哪些華律網
- ↑ 商標代理行業管理辦法鑒誠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