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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信託是一個所指相當廣泛的概念,其與美國的Business Trust並不相同。在美國,Business Trust,的含義非常有限,它特指以信託形式組織起來的一種自願的聯合體,基於當事人之間的信託契約而成立,以區別於依照法律規定而成立的企業組織。美國商事信託(Business Trust)的典型代表是1940年代的麻州商業信託(M·B·T)。而這裡所說的商業信託,則是在廣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用來概括指代那些具有私益性質、由具有商人身份的主體擔任受託人的信託。
信託的性質從法律立場講,凡屬於"社會經濟交往"引起訴訟的範圍之內,稱為商事信託。亦有稱凡涉及"商事法"(商法)的信託事項.稱為商事信託。因為這類信託事項與調整商業活動的法律規範關係十分密切。它通常包括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和海商法等方面的法律規範。例如股份公司的設立、改組、合併、解散與清算的信託,公司債(企業債)債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的信託,商務管理的信託,商業人壽保險的信託等等。由此發生的信託事項均為商事信託。
博主按:人們經常在探討信託的本質。受託人是財產管理人,受益人是最終的利益享有者和風險承擔者,這似乎能體現了信託制度的部分本質特徵。但是,那些不純粹、不典型、甚至有着較大偏離度的財產安排難道就不是信託了嗎?信託制度的靈活性似乎正在於它能不斷地自我調整,不斷滿足社會的各種需求。有概念潔癖的人無法理解如信託這樣多彩的人生。
存款型商事信託和信託的本質
存款型的商事信託的代表性的例子就是貸款信託。這種信託類型在日本曾經發揮過重要的作用。日本在1952年創設貸款信託制度,出台了作為信託法之特別法的《貸款信託法》,這是日本戰後為了重建復興、促進經濟復甦而採取信託制度作為資金調配手段加以利用。在這種產品中,信託銀行從大眾手中以類似存款的方式(兩年以上)匯集資金,向產業提供貸款融資。銀行只經營2年以下的短期貸款業務,信託貸款業務滿足了兩年以上的中長期的資金需求,也避免了和銀行的同質化競爭。
雖然稱之為「存款型的信託」,其實質並非存款。但是,從一般客戶來看,會以為自己在向信託銀行存款。
銀行存款,是存款人向銀行存入金錢,銀行按照約定的利息還本付息的存款合同。儲戶按照約定請求支付的時候,銀行必須按照約定還本付息,在銀行破產的場合,在存款保險的範圍內確保支付。
而在貸款信託中,委託人向信託銀行存入一定的金錢,信託銀行將運用該金錢取得的收益返還給受益人。從信託法理看,原本是不應保證收益的,但是,這樣會導致歸集資金的困難的。為此,設定預期收益率,簽訂本金填補特約,這樣的契約安排在宣傳上其安全性比存款並不遜色。貸款信託比銀行的定期存款期間更長,利率更高。
從信託法的觀點看,貸款信託有以下值得注意的地方:
基於特別法而成立的制度。
基於同一個信託約款,信託銀行和多數委託人=投資者簽訂合同,歸集資金。
資金的運用方法也由法律規定,用於向企業貸款融資或者票據貼現。
雖然受益權證券化,受益權一般不進行轉讓,委託人兼受益人在信託設立之後,以請求信託銀行購回的方式實現變現或現金化。
存在本金填補特約,和存款做類似對待。
從歷史上看,貸款信託是擔當日本經濟政策之一環的特別信託。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這種特別的資金調配手段逐漸成為明日之黃花。
貸款信託三個方面的作用
其一、明文承認受益權的證券化。
其二、多數的委託人=受益人登場,會產生只有少數受益人的信託所沒有出現的受益人權利行使問題。例如,確認受益人的意思的時候是全體一致還是多數決。貸款信託中出現了商事信託中的獨特問題。
其三、雖為存款型,但仍然稱其為信託,讓人思考存款和信託之間的區別。考慮一下信託銀行破產的場合貸款信託的效果。如果是普通的存款債權人,幾乎不受保護(僅有存款保險制度加以保護),而在貸款信託,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對於這種規定了本金填補條款的金錢信託(包括貸款信託),由於其經濟功能與客戶層面等與存款相類似,故在法律上視為存款(《日本存款保險法》第二條第2項第4號),其本金也受存款保險制度的保護。而且,根據法律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保障一定的收益;如果出現超過比預期收益率高的收益的場合,因是信託,如果不把收益全部歸屬於受益人,則屬於忠實義務的違反。在比預期收益率低的場合,按照預期的收益進行兌付。雖然稱為存款型,但也能產生規避破產風險的效果。可以看出,貸款信託實質上是得到了存款制度和信託制度的雙重利益(存款保險和破產隔離)。
比較而言,普通的信託(貸款信託以外的信託)和存款不同,並不保證一定的利率或收益,奉行實績分配主義,沒有收益的時候按殘值進行分配。
日本的法律秉承實用主義態度,核心關切市場的培育和投資者保護,而不拘泥於概念。反觀我國的信託業實踐,堅持純粹的信託概念,規範上強調投資者風險自負,實踐中卻羞羞答答地把「剛性承兌」作為潛規則,不能把明定的規則和實踐的操作做理論上的自圓其說,導致規則的嚴肅性受損,法理的統一性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