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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出商品

發出商品,是托收承付結算方式下已發出尚未收到貨款的產成品、自製半成品包裝物等。在會計核算中,發出商品不能作為銷售處理,而必須在收到貨款後,銷售才能成立。為了反映和監督商品發出和收取貨款的情況,應設置"發出商品"帳戶組織核算

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和代購貨單位墊付的運雜費借記該帳戶,收到貨款後,按發出商品成本和已收回的代墊運雜費貸記該帳戶,由購貨單位退回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也在該帳戶的貸方反映。為了簡化核算手續,平時發生的發出商品不在"發出商品"帳戶內反映,而是設置"發出商品登記簿" (見"發出商品登記簿") 予以登記,如在月度內某項發出商品已收到貨款,則可作銷售處理。

月末將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而未收到貨款的發出商品匯總記入"發出商品"帳戶,下月初用紅字予以沖轉。在資金平衡表中,"發出商品"項目反映已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而未辦理委託收款手續的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則在"產成品"項目中反映。[1]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發出商品 [2]

會計科目編碼 1407

會計處理 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進行核算

賬務處理 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基本含義

發出商品:

1、會計科目編碼:1407

2、是指在採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企業已經發出,但尚未實現收入的產品、商品和物資。在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銷售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先交付商品,貨款以後分期收回。

功能作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

三、發出商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對於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發出商品,應按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

發出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結轉銷售成本,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本科目。採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結轉應分攤的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借記"產品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發出商品如發生退回,應按退回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商品銷售中,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