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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人是中國的一個科技名詞。

目前,世界上只有兩種文字,一種是方塊文字,如漢字[1]、日文和韓文,還有歷史上曾經出現過的西夏文[2]、契丹文,喃字等;另外一種是字母文字,主要包括拉丁字母文字、阿拉伯字母文字、粟特字母文字等。

目錄

名詞解釋

出質人是指將質物交給質權人,供作該債權擔保的人。出質人可以是債務人自己,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如果債務人用自己的物品出質,則此時出質人就是債務人本身,如果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物品出質,則此時出質人就是該第三人。

一般情況下,出質人均為債務人,債務人將自己的物品出質給債權人,由債權人代為保管,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債權人依法就質物優先受清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債務人不自己出質,而是由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替債務人出質,由第三人將其動產交給債權人,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就該第三人的動產優先受清償。

出質人的權利

出質人的權利如下:

1、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在此種情況下將質物提存的,提存費用由質權人承擔。同時,出質人提前清償債權的,應當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在質權存續期間,質權人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返還質物。

3、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4、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出質人有權要求質權人予以賠償。

出質人的義務

出質人的義務如下:

1、出質人的首要義務是向質權人交付專利證書及其他證明文件。專利證書是證明專利權是否存在以及其專利權是否歸出質人所有的證明文件。

2、出質人的第二項義務是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使質押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是有效的。在專利權質押合同生效以後,只有維護其專利權的有效,才能使質押合同繼續有效,一旦作為質押標的的專利權不再有效了,相應的專利權質押合同也就不再有效了,因此,維護專利權的有效就成為出質人的義務。

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比較

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出質人和質權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質權人是指占有質物的債權人。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人到期不清償債務的,質權人有權就該質物的變價(協議折價或依法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清償。兩者的區別在於:

1、質權人是占有質物的人,出質人是提供質物的人,二者對質物的權利支配的依據上是不一樣的。

2、二者的產生來源不一樣,出質人是基於對債權的擔保而產生的,質權人則是基於債權法定產生的。

術語解釋

質物,是指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歸其所有的不動產、動產或權利。是供質權所設定的標的物。

債務人與"債權人"相對,是指債的關係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