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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債權人是中國的一個專有文化術語。

語言一發即逝,不留痕跡。當人類意識到需要把說出的話記下來時,就發明了文字[1]。在世界範圍內,曾經獨立形成的古老文字除我們的漢字外,還有埃及的聖書字、兩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古印度的印章文字以及中美洲的瑪雅文[2]。後來,這些古老文字的命運各不相同,或因某種歷史原因而消亡,如瑪雅文;或因文字的根本變革而遭廢棄,如楔形文、聖書字,只漢字沿用至今,而且古今傳承的脈絡清晰可見,成了中華民族文化的良好載體。

目錄

名詞解釋

公司債權人是指依法對公司享有債權,有權請求公司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主體。公司債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有代位求償權、撤銷權等。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該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債權人的分類

公司債權人可分為主動債權人、被動債權人、社會債權人以及公司債債權人。

(一)主動債權人

所謂主動債權人,通常指的是與公司發生契約之債的債權人。契約遵守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須由當事人雙方台意簽署,契約始能成立生效。

(二)被動債權人

此種債之關係並非出於債權人之自願,而是被動發生的債權。公司於營利過程,因其與外部之接觸,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為或其雇用人之行為受到損害,從而對公司產生債權,侵權之債即為被動債權,而對公司擁有被動債權的主體即為被動債權人。

(三)社會債權人

對員工以及顧客之保護、對環境及生態之保護、對社會資源之節約利用、甚至稅收之繳納,均為社會債權之一部分,基於社會債權而對公司擁有債權的人即為社會債權人,政府往往成為此種社會債權人。

(四)公司債債權人

公司債債權人是指因購買公司所發行的公司債券而對公司享有公司債權的人。

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條款

公司法對債權人的保護條款有:

(一)賦予債權人抑制公司在即將破產清算前非法處分公司財產的行為

公司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已是被各國立法、判例和學說承認的事實。公司獨立人格的基礎是公司擁有獨立於公司股東個人財產的獨立財產,公司以其獨立的財產作為公司債權的一般擔保,並以其財產獨立承擔責任,而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這樣時,債權人僅能根據公司現有的財產獲得清償,即使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債權人也不能向股東追償所以債權人就要監督公司的行為,以保證公司的責任財產不因公司的不當行為而減少,以使自己的債權能夠獲得充分的清償。基於此法律賦予債權人這種權利,能夠使債權人的利益獲得充分的保護。

(二)賦予公司債權人集體重大利益參與、決定權

由於股東有限責任的運用,使公司及其財產成為公司債權人利益之唯一的擔保主體和財產來源,因而當公司的行為可能涉及到債權人的利益時,徵求公司債權人的意見或賦予債權人異議權,便具有重要的意義。公司的清算程序是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歸於消滅的程序,事關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公司是否直接進入破產程序、是否進行和解與重整程序以及關於破產財產的處理與分配等問題,債權人有權參與討論和決定,甚至有最終的決定權。

這樣才能保證債權人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作到真正自決。但是僅憑債權人一個人的力量是很難與公司相抗爭,債權人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地位,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債權人應該集合起來,形成一個集體,以集體的力量來與公司相抗衡。當然賦予債權人集體以權利,還有利於全體債權人一致意見的達成,避免債權人彼此間意見分歧,難於協調,同時也避免單個人勢單力薄,難於使公司妥協的弊端,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

(三)賦予公司債權人追究公司董事和相關人員責任的權利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更為徹底,出現了所謂的「董事會中心主義」,董事會成了公司運行機構的中心,其權力急劇膨脹,董事會有權對公司重大經營事項作出決議,進而影響公司的經營和運做。但是董事權力的擴張就有可能導致董事濫用公司的權力,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犧牲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侵犯債權人利益的現象經常發生。種種情況表明,董事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否則債權人的利益將無從保障。

對此,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出現了一些加重董事責任的規定,以便對無辜的債權人進行法律保護。如果董事由於缺乏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使第三人,特別是使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時,董事須承擔特定的責任。

如公司破產後,公司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商事法院得判令公司的董事長、全體董事或某些相關董事承擔公司債務的全部或一部分,除非這些董事能證明他們在經營公司的業務上已做到了領取工資的受任人所應有的謹慎注意,而且董事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東或關於限制公司債權人訴訟的規定來對抗公司的債權人,其目的都在於加強對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四)對於特殊債權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我國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此條規定明確了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雖然也是公司所負擔的債務,但卻優先於公司其他債權人獲得清償。

法律如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破除債權平等主義,通過賦予特殊債權人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甚至其他享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受償的權利,以滿足其生存利益的需要,從而維護實質上的公平正義;工資和勞保是一個人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工資福利關係到工人的基本生計,如果不能及時得到應得的工資報酬,不僅要影響職工本人的生活,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職工家屬的生活;勞動者索取勞動報酬的權利,屬於生存權的範疇,而生存權又是人權的第一權利,所以此項權利應該得到保護。此種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是不能轉讓的,同時此權利僅限於公司破產或歇業,否則無賦予職工此項權利的必要。

公司債權人的訴訟時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所以公司債權人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