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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女院中世紀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貴族婦女,在參與教育活動的初始階段,修女院對文化傳承做出的最大貢獻莫過於抄寫手稿、裝幀書籍。十一世紀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貴族建立起來的,到十二世紀,除王室與大貴族以外,一般小貴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數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們聚集修道的場所。
修女院是和修道院同時產生的。當帕克米烏斯於公元4世紀20年代在底比斯組建男修道院時,他幫助他的妹妹瑪麗建立了一座修女院,兄妹倆建立的這兩所修院雖然各自是獨立的,但它們的院規是一樣的。巴西勒在小亞的阿納西建立修道院時,他的修道院既接受修士,也接受修女,以牆壁將他們分開。修士和修女遵守同一個院規,同一時間勞動、同一時間祈禱、同一時間用餐和睡覺,這種模式的修道院被稱為雙重修道院。
日常生活
中世紀修女院的日常生活完全按照嚴格的規程進行,修女們的生活安排得嚴謹而又細緻,每天除了專門的時間進行祈禱、冥想和學習聖經、讀書以外,還要從事一定時間的勞動和工作,如挖地、翻曬乾草、繡花等,中間或許還穿插一些適當的娛樂。可以說,中世紀的修道院既是宗教的單位,也是社會的單位。從宗教的角度來講,它是教堂,每天都有集體的禱告、讀經、唱詩等修道的事必須做;從社會的角度講,它是由一群必須吃穿的人所組成的生活共同體,她們必須自己做一些工作,有的修女院還有幫助料理雜務的幫工,甚至還有自己的農場。掌管修女院日常事物的行政人員是從最有經驗的修女中挑選出來的,她們被稱為司事。其中最重要的有教堂司事,負責掌管教堂的房子和教堂的照明;有寢室司事,負責看管修女的衣服和其他物品;有地窖司事,負責看管食物和監督幫工及掌管自辦的農場等。當然,修女院的境況也不大一樣,一些小修女院的修女由於貧窮而不得不自己煮飯和做雜務,甚至修女的吃、穿、住都大有問題;而大的修女院則雇有各類雜工和僕人,有的貴族修女甚至還有自己的僕人。
應指出的是,儘管在一些地方,修女院的院長的權力受到諸多限制(如她們不能在公眾場合布道,也不能參加高級教士會議;在一些修會的修道系統中,修女院處於相對應的男修會代表的監督之下)。但在英格蘭、法國、荷蘭、意大利南部、德國和西班牙等地,一些擁有較多領地的富裕的修女院的院長則擁有相當的世俗和宗教權力。在世俗權力方面,她們對在其土地上居住和耕種的農民,行使着與其他領主一樣的權力,如主持世俗法庭,甚至可行使包括審判刑事案件和涉及法律方面的決定的案件等;在世俗官員的幫助下,她們也能行使與男修道院院長一樣的權力,如收取罰金、僱傭職業騎士、懲罰罪犯等;她們甚至可以在權力和勢力範圍內轉讓、買賣和出租土地,建立市場和集市,並且在世俗和教士法庭上她們可以以世俗封建主的特權和教會慣例來為她們的財產、收入和法律事件提出訴訟。在宗教權力方面,這些女院長可以在自己的教區內召集教區宗教會議,批准本教區內對神父的任命、分配神父的薪金和職位、確保屬於本修院的教堂上交什一稅等。在修女院內部,修女們無可置疑地要完全服從於院長的領導,而且在這些修女院,主持宗教儀式的神父、男女僕人和世俗修女(如果她們住在院內的話)也在院長的管轄之下。毫無疑問,修女院院長的職位給那些有領導與組織才能的女性提供了發揮其才幹的空間。
中世紀早期的修女院主要接收貴族婦女,在參與教育活動的初始階段,修女院對文化傳承做出的最大貢獻莫過於抄寫手稿、裝幀書籍。十一世紀以前,修女院大多是由王室或大貴族建立起來的,到十二世紀,除王室與大貴族以外,一般小貴族也加入了捐建修女院的行列,使得修女院的數量迅速增加。修女院也就成了修女們聚集修道的場所。
聖經
基督教的《聖經》又名《新舊約全書》,由《舊約[1]》《新約》組成。《舊約》一共有三十九卷,以古希伯來文(含亞蘭文)寫成,由猶太教教士依據猶太教的教義編纂而成,囊括了猶太及鄰近民族從公元前12世紀至公元前2世紀的人文歷史資料。《新約》一共27卷。《舊約全書》即猶太教的聖經,是基督教承自猶太教的,但《舊約全書》和《希伯來聖經》有所差異,書目的順序也不同[2]。
參考文獻
- ↑ 三分鐘讀完《聖經·舊約》,搜狐,2015-12-08
- ↑ 淺談基督教的起源和發展,搜狐,2021-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