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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雙務有償性質以及諾成合同的特徵外,還具有如下法律特徵:(1)保險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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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

目錄

定義

合同(也稱契約)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以雙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人的基本權利,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保險人的基本義務;與此相對應的,交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基本義務,請求賠償或給付保險金是被保險人的基本權利。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

合同主體

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係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合同當事人1、保險人保險人也稱承保人,是指經營保險業務,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收取保費,組織保險基金,並在保險事故發生或者保險合同屆滿後,對被保險人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公司。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保險人僅指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其資格的取得只能是符合法律的嚴格規定;(2)保險人有權收取保險費;(3)保險人有履行承擔保險責任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2、投保人投保人也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對保險標的要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2)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合同關係人1、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俗稱「保戶」,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並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被保險人具有以下特徵:(1)被保險人是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的人。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是其生命或健康因危險事故的發生而遭受直接損失的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必須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其它權利人;(2)被保險人是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3)被保險人的資格一般不受限制,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被保險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是在人身保險中,只有父母才可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有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以下特徵:(1)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2)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3)受益人的資格一般沒有資格限制,受益人無需受民事行為能力或保險利益的限制;但是若投保者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人投保人身保險時,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合同輔助人1、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險代理合同或授權書向保險人收取報酬、並在規定範圍內,以保險人名義獨立經營保險業務的人。保險代理是一種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現在:(1)保險代理人與保險人在法律上視為一人;(2)保險代理人所知道的事情,都假定為保險人所知的;(3)保險代理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保險代理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但須經國家主管機關核准具有代理人資格。2、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務,收取勞務報酬的人。3、保險公估人保險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之評估、勘驗、鑑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

合同成立

含義按照合同法的理論,所謂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觀存在,其具體表現就是將要約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轉化為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不僅是一個理論問題,也具有實際意義。首先,判斷合同是否成立,是為了判斷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變更、轉讓、解除等一系列問題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斷合同是否成立,也是為了認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則談不上合同有效、無效的問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是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成立的要件保險合同是一項民事行為,而且是一項合同行為,因而,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中國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中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依照這一規定,保險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其二 ,保險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這三個要件,實質上仍是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和承諾過程。因此,保險合同原則上應當在當事人通過要約和承諾的方式達成意思一致時即告成立。

形式

保險合同採用保險單和保險憑證的形式簽定。合同訂明的附件,以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但保險單僅為保險合同的書面證明,並非保險合同的成立要件。通常,保險合同由投保單、保險單(或暫保單、保險憑證)及其他有關文件和附件共同組成。其中以投保單、暫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最為重要。一、投保單 投保單又稱要保書,是投保人向保險人遞交的書面要約,投保單經保險人承諾,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之一。 投保單一般由保險人事先按統一的格式印製而成,投保人在投保書上所應填具的事項一般包括:①投保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及地址;②投保的保險標的名稱和存在地點,③投保險別:④保險價值或確定方法及保險金額;⑤保險期限;⑥投保日期和簽名等。在保險實踐中,有些險種,保險人為簡化手續,方便投保,投保人可不填具投保單,只以口頭形式提出要約,提供有關單據或憑證,保險人可當即簽發保險單或保險憑證,這時,保險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應按保險單的各項要求如實填寫,如有不實填寫,在保險單上又未加修改,則保險人可依此解除保險合同。二、暫保單 暫保單是保險人在簽發正式保險單之前的一種臨時保險憑證。暫保單上載明了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如被保險人姓名、保險標的、保險責任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責任起訖時間等。在正式的保險單作成交付之前,暫保單與保險單具有同等效力;正式保險單簽發後,其內容歸併於保險單,暫保單失去效力。如果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事故就已發生,暫保單所未載明的事項,應以事前由當事人商定的某一保險單的內容為準。 使用暫保單的情況大致有三種:一是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所發出的暫保單。保險代理人在爭取到保險業務而尚未向保險人辦妥保險單之前,可以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保險經紀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經協商已達成協議後,也可向投保人簽發暫保單,但這種暫保單對保險人不發生拘束力,如果因保險經紀人的過錯致使被保險人遭受損害的,被保險人有權向該保險經紀人請求賠償。二是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對某些需要總公司批准的業務,在承保後,總公司批准前而鑒發的暫保單。三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已達成協議,但有些條件尚須進一步協商;或保險人對承保危險需要進一步權衡;或正式保險單需由微機統一處理,而投保人又急需保險憑證等,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在保險單作成交付前先簽發暫保單,作為保險合同的憑證。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是保險合同成立後由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面憑證,它是保險合同的法定形式。保險單應該將保險合同的內容全部詳盡列說。儘管各類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及危險事故不同,因而保險單在具體內容上以及長短繁簡程度上亦有所不同,但在明確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則是一致的。保險單並不等於保險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經口頭或書面協商一致而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正式憑證而已。只要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即使保險事故發生於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人亦應承擔保險給付的義務。如果保險雙方當事人未形成合意,即使保險單已簽發,保險合同也不能成立。但在保險實踐中,保險單與保險合同相互通用。 保險單的作成交付是完成保險合同的最後手續,保險人一經簽發保險單,則先前當事人議定的事項及暫保單的內容盡歸併其中,除非有詐欺或其他違法事情存在,保險合同的內容以保險單所載為準,投保人接受保險單後,推定其對保險單所載內容已完全同意。 保險單除作為保險合同的證明文件外,在財產保險中,於特定形式及條件下,保險單具有類似「證券」的效用,可作成指示或無記名式,隨同保險標的轉讓。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還可憑保險單抵借款項。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是保險合同的一種證明,實際上是簡化了的保險單,所以又稱之為小保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凡保險憑證中沒有列明的事項,則以同種類的正式保險單所載內容為準,如果正式保險單與保險憑證的內容有牴觸或保險憑證另有特訂條款時,則以保險憑證為準。中國在國內貨物運輸保險中普遍使用保險憑證,此外,汽車保險也可以使用保險憑證。五、批單 批單又叫背書,是保險雙方當事人協商修改和變更保險單內容的一種單證,也是保險合同變更時最常用的書面單證。批單實際上數對已簽訂的保險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增減內容的批註,一般由保險人出具。六、其他書面形式

分類

1、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合同、人身保險合同。2、按保險標的的分合及變動情況分類:特定式保險合同、總括式保險合同、流動式保險合同、預約式保險合同。3、按合同的性質分類:補償性保險合同、給付性保險合同。4、按照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確定分類:定值保險合同、不定值保險合同。5、按合同承擔風險責任的方式分類:單一風險合同、綜合風險合同、一切險合同。6、按保險人的承保方式分類: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7、根據保險標的的不同情況:個別保險合同、集合保險合同。8、足額保險合同和非足額保險合同。

注意事項

旅遊保險大家是不陌生了,但是旅遊保險合同中有幾點是大家格外需要關注的:何謂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購買旅行保險主要是為了圖個旅途中保障,所以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就非常重要。它關係到被保險人的切身利益。一般來說,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都是需要着重關注的。責任免除責任免除顧名思義是指保險人不承擔責任的事故範圍。如果在責任免除中發現你所想投保的風險責任,則該保險肯定就不適合你投保。例如說,小李打算去三亞潛水,他考慮到潛水的危險性,於是想通過投保來轉移風險。那麼像小李這樣投保就需要格外注意合同的責任免除,因為一般的旅遊保險都會將潛水、滑水、滑雪、跳傘、蹦極、攀岩運動這些高風險運動項目列為除外責任。保險責任保險責任是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保險事故範圍。在旅遊保險合同中,常見的保險責任是意外傷害、意外醫療、救援服務。俗話說「一分錢一分貨」。選擇旅遊保險,不是挑保險責任多的選,也不能挑貴的買,而是應該挑和自己的旅遊行程相匹配的買,以免花了冤枉錢買了不需要的保障。因為保險責任多保額高相對保費也會高。例如說,救援服務對自助出行的驢友來說比較重要,而對跟團出行的遊客來說就比較次要了。通常,不同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也各不同。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