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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外文名: 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職務地位: 黨和國家領導人之一、首席大法官 產生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設置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官法 現任領導: 周強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The President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黨和國家領導人,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現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周強。[1]
職務級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訂)第五章法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一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一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為首席大法官。 依照該法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即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首席大法官。 就中國的政治構架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先是執政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成員,同時作為中國法院系統的最高領導人,在整齊劃一的國家幹部序列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進入黨和國家領導人序列。 在黨組領導成員、院行政領導班子與大法官「三位一體」的中國最高法院領導體系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權力顯得多元而廣泛。 作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黨組書記,首席大法官有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 作為最高法院的黨組書記,院長還是中共中央委員會的重要一員,根據黨管幹部的組織原則,他和他所領導的最高法院黨組自然擁有對下屬機構幹部的考察、建議、任免權力。此外,儘管上下級法院保持獨立,但最高法院對地方法院領導班子亦有充分的影響力。這使得首席大法官擁有對人事上的廣泛影響力。 同樣,最高法院的領導班子均有相關匹配的政治待遇。在兩位黨組副書記中,按照過去的慣例,一位為中共中央委員,另外一位則擔任中紀委常委,前者由常務副院長兼任,並被《公務員法》明確為正部長級別。 事實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等主要領導參與的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還擁有廣泛的權力,比如制定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典型案例等等。 在這個重要的機構之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雖然和其他委員擁有相同的表決權,但因其主持審判委員會會議,所以擁有由此帶來的程序性權力,同時還「可以決定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員」。
任免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一般為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歷任現任
現任院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周強。 2018年3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舉行第六次全體會議,選舉周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歷任院長 1、沈鈞儒(Shen Junru)1949年10月—1954年9月 2、董必武(Dong Biwu)1954年9月—1959年4月 3、謝覺哉(Xie Juezai)1959年4月—1965年1月 4、楊秀峰(Yang Xiufeng)1965年1月—1975年1月 5、江華(Jiang Hua)1975年1月—1978年3月 6、江華(Jiang Hua)1978年3月—1983年6月 7、鄭天翔(Zheng Tianxiang)1983年6月—1988年4月 8、任建新(Ren Jianxin)1988年4月—1993年3月 9、任建新(Ren Jianxin)1993年3月—1998年3月 10、肖揚(Xiao Yang)1998年3月—2003年3月 11、肖揚(Xiao Yang)2003年3月—2008年3月 12、王勝俊(Wang Shengjun)2008年3月—2013年3月 13、周強(Zhou Qiang)2013年3月—2018年3月 14、周強(Zhou Qiang)2018年3月—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