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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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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為市政府直屬機構。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17號)的規定,設立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根據《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滬府辦發〔2014〕26號)規定,設立上海市交通委員會,原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的職責,劃入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目錄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交通運輸、港口[1]和航運行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交通運輸、港航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制定交通運輸、港口等發展戰略,編制交通運輸專業規劃和行業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上海港口(含洋山新港區)的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港口的岸線、陸域、水域行政管理,負責上海港引航監督管理;負責浦東國際機場、虹橋國際機場等空港地區有關行政管理。

(三)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交通運輸、港航體制改革工作,研究提出本市交通運輸、港航發展的相關政策;參與制定與交通運輸、港航相關的經濟政策和調控措施;負責編制交通運輸、港航年度供應計劃、重點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科技和信息化發展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起草有關地方技術標準。

(四)會同市有關部門,參與城市道路、公路路政管理;負責協調推進交通樞紐、道路客貨運場站、公共交通站點、公共停車場(庫)等的規劃建設;負責道路停車管理相關職責;負責上海港口公用基礎設施、內河航道的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內河航道建設立項預審工作;負責客貨運輸市場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征繳、代征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涉及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有關規費和其他費收;提出市管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運價和收費標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參與對交通運輸、港口、內河航道建設市場秩序的監管。

(六)負責對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的行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市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市場的交易規則、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交通運輸企業經營資質、新增運力、線路資源配置的審核、審批和招投標管理工作;負責屬於地方政府管理權限的國際海上運輸、沿海運輸和長江運輸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沿海、國際航線的備案受理工作。

(七)承擔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安全質量監管責任,組織對交通運輸[2]、港口和航運行業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對港口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地方海事工作;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港口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災害事故和重大服務供應事故的應急處置;承擔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經營秩序、安全生產,以及所轄通航水域的衛生防疫、船舶污染防治的監管責任。

(八)負責組織協調本市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設施、機場的配套工作;對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市政府實事工程項目實行全過程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協調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機場有關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管理;對軌道交通、港口、機場等規劃控制區域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提出意見。

(九)負責專項客貨運輸的組織協調;負責協調推進聯合運輸、多式聯運等綜合運輸工作;承擔全市無人看守鐵路道口監管責任;參與有關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交通運輸的組織協調;參與市域和對外交通以及「春運」期間交通的綜合協調。

(十)組織、指導、協調並監督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實施路政執法;加強交通運輸、港口和航運行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一)承擔有關行政複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組織人事處

(三)法規處(區縣指導處)

(四)財務處

(五)安全監督處

(六)客運處(軌道交通處)

(七)貨運處(靜態交通處)

(八)港務監管處

(九)航務監管處

(十)引航管理

(十一)綜合規劃建設處

(十二)交通保障協調處

(十三)科技信息處

(十四)合作交流處

(十五)洋山港區管理辦公室

(十六)空港地區管理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