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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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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概况
姚传法完成在美国的学业后,曾前往[[加拿大]]作短暂的旅行参观。1921年9月,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由国民党左派元老经[[亨颐]]介绍加入中国国民党,旋于1921年冬回国。[[上海]][[复旦大学]]首先聘请他在生物系任教,后又相继在[[上海中国公学]]和母校[[沪江大学]]任教,但所讲授的多为生物学、植物学之类普通课程,未能施展他所专长的林业先进科技知识。1924年离沪北上,应聘到[[北京]][[农业大学]]森林系任教,这所大学在1923年以前原名北京农业专门学校,设有林科。先后在北京农业大学任过教的有[[韩安]]、[[李顺卿]]、沈鹏飞等。姚传法任教不久,又应聘前往南京,在国立东南大学农科讲授林学课程,嗣后就任江苏省立第一农业学校林科主任。
1927年 4月后,他先后担任[[江苏省农林局 ]] 局长]] [[ 江苏省建设厅专任设计委员]] [[ 江苏省农矿厅技正]] 等职。他曾写过《如何方不辜负今年江苏的植树节》一文,被刊登在《农林新报》上。1928年3月 [[ 南京 ]][[ 国民政府 ]] 成立农矿部,10月设置林政司,下设二科,姚传法被任聘林政司科长及部设计委员会常务委员。他相继发表《兵工与造林》、《设立全国林务局意见书》等政论文章,刊登在《中华农学会报》 。1929年9月,农矿部召开全国林政会议,有林业专家教授近50人参加,姚传法提出“请中央明令规定以大规模造林为防止水旱灾根本办法”一项提案,后经大会合并有关提案,作出决议:“水源山地实行造林,严禁滥伐;严禁水源地开垦;请中央通令各治水机关划出一部分经费建造水源及江河湖海沿岸森林。”
1930年 初,农矿部提出:自本年的3月12日孙中山逝世纪念日起,每年照例以一星期为造林运动宣传周,举行大规模的造林运动。旋经南京国民政府批准定案。在南京举行的宣传周期间,首都造林运动宣传委员会将11位林业专家撰写的文章各印5000份,作为宣传品散发,其中有姚传法所写的《林业教育协议》和《造林救国办法之商榷》两篇文章。
姚传法在《兵工与造林》和《兵工植树计划》两篇文章中,提出“举行兵工植树既为利用兵工空闲,义务供给地方以造林之人工,即不啻为国家与地方节省大宗造林之工资。”农矿部于1929年10月正式提出《利用编余官兵实行兵工造林》的议案,所列举的5点理由、7点办法,就是采纳姚传法的论点,作为政府文件下达。
1931年 姚传法曾随 [[ 国民党 ]] 中央委员经亨颐([[廖承志]]的岳父)到[[广州]],参加国民党召开的“非常会议”,经 [[ 亨颐 ]] 介绍他与立法院院长[[孙科]]相识,旋于1932年被选为立法委员,并连任该职长达15年之久。这是他政治生活中鼎盛时期。他曾作为立法院土地法委员会的召集人,参与《土地法》等法规的审议工作<ref>[http://blog.sina.com.cn/s/blog_87360a8a0100tyx8.html 姚传法:林学家、林业教育家,中国林业事业的先驱者],新浪博客,节能公社_335</ref>。在他任立法委员期间,廖承志等进步人士曾一度遭到蒋介石下令逮捕入狱,经[[何香凝]]、亨颐与姚传法等左派国民党人协力奔走营救,廖承志始幸免于难。[[抗日战争]]前,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南京成立国民经济计划委员会,聘请大批专家学者为专门委员,姚传法即是专门委员之一。他参加了土地、合作和农业三个组的活动。抗战期间,[[重庆 ]][[ 国民政府]]农林部于1942年聘请姚传法兼任顾问。当时他以立法委员的政治地位,又拥有中华林学会理事长的头衔,在上层活动频繁,煊赫一时,不免也受到有些人的异议。
抗战胜利后,姚传法于1945年9月随国民政府迁返南京。1947年,国民政府准备召开国民大会,选举立法委员和国大代表,姚传法因故未参加竞选立法委员活动,原职卸任后,政治上顿然失势,赋闲年余,嗣经留美同学, [[ 浙赣铁路 ]] 局长[[侯家源]]引荐,充任该局农林顾问。不久又被调往该局南昌分局任职。南昌解放后,原中正大学改为[[ 南昌大学]] ,姚转入该校森林系任教。1952年秋,该系并入华中农学院,姚亦随之移居武汉。他随后患高血压、糖尿病,加之目疾严重,已不能看书备课。1952年院系调整时,华中农学院森林系并入南京林学院(1985年改名 [[ 南京林业大学 ]] ),姚传法又随校迁至南京。这时他的病情加剧,几乎已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遂移居上海养病。1958年11月退职,1959年2月24日在上海病逝,终年66岁。
姚传法毕生致力于林业工作近40年,奔走呼吁,不遗余力;发表论文20余篇。他在弘扬林业,组织学会活动,以法治林,加强林业教育,促进林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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