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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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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国务院]]于1988年12月10日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的一个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的名录。1993年4月14日,原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和附录Ⅱ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 [[ 野生动物 ]] (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共330多种。2003年2月21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第7号令,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资源保护。
该名录中的[[ 动物]] 分为两个保护级别:
*[[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Ⅰ级]]
77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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