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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实施过程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ref> 一条鞭法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的历史意义 .中国历史 </ref>
== 实施 过程 ==''' 首次 提出'''
[[File:一条鞭法5.jpg|缩略图|[https://timgsa.baidu.com/timg?image&quality=80&size=b9999_10000&sec=1575558748708&di=d197d97abff3a48584d2c5df5b06aa5b&imgtype=0&src=http%3A%2F%2Finews.gtimg.com%2Fnewsapp_bt%2F0%2F10795414941%2F1000.jpg 原图链接] 来自 [https://new.qq.com/rain/a/20191119A0CO8S 腾讯新闻] 的图片]]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
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 开始试 运 行'''
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ref>[https://baike.baidu.com/reference/356874/c5dbaJbqZ9EmxVL3m4WMwHwslPZ12_RlHRiZdiDN0xZb7m_RKviSjoiqVLcamN3XkIQleNi99_RTPij-wci0NNfOEy5nzqdWl_G4iDuLg5GE 一条鞭法始末] .凤凰网 </ref><ref> 樊树志.明史讲稿:中华书局,2012年</ref>
'''推行 全国'''
[[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ref> 陈世昭,明代一条鞭法问题研究 【J】,江汉论坛,1987 </ref>
''' 鞭外 “三饷” 加派'''
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ref> 魏千志.明清史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ref>